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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定

发表时间:2010/1/18 21:51:19
目录/提纲:……
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一)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
(二)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三)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五)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六)对属于建议人或提案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由该部门答复
(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
(三)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一)a类,即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二)b类,即被采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
(三)c类,即不能解决、应给予解释的
(四)d类,即作为参考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二)互相推诿、简单应付,办理质量差的
(三)办复情况不实或不按承诺兑现落实的
(四)超过办理规定的期限的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
  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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