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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

发表时间:2010/4/10 18:41:50


  发包方:_____
  
  承包方:_____
  
  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合同一般规范
  
  第1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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