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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伦理(第7页)

发表时间:2011/5/5 20:35:24


第五章法官职业伦理的维护
法官职业伦理的立足点是取得和维持民众的信任,法官职业伦理维护就是要维持这
种信任。为此,就必须做到两点:第一,必须要确保法官的日常行为和表现符合法官职业
伦理的要求。第二,法官职业伦理必须时常更新。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民众对公正、
正义的企求也在不断的变化,法官的职业品德和专业知识也必须与之相适应。
要做到的第一点,就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防止法官的失职和道
德败坏。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无非有两种选择,自律和他律。自律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自
律,即完全依靠法官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我克制〔self restraint)来加以自我约束,二是职
业自律,即通过职业自律组织或自律机构对来对法官的行为和表现进行监督,确保他们遵
循职业道德规范或职业行为准则。他律则是指来自其它部门或机构的外在监督.
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必须处理好法官的独立和法官廉正的关系。法官的独立不仅是
法治的本质要素,而且也是法官做到廉正的前提条件.任何监督措施和责任制度如果设置
不当或滥用都会损害法官的独立性,因此,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司法责任之间总是存在
着紧张关系。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任何干预和压制,独立行使审判权:而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可能导致腐败和专断.因此,监督和责任制度的设计必须保持适当
平衡,合理配置,二者都得到兼顾,不至于顾此失彼,互相矛盾,这是维护法官职业伦理
必须要妥善解决的矛盾,否则即宽严皆误。因此,在法官职业伦理维护上,必须妥善处理
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职业道德的监督是一种消极的手段,光靠消极的防御并不能持久维持法官的职业信誉
和公信度,因此,还必须采取积极进取的方针,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品德和专业能力,提
高法官的司法质量,这样才能维持民众信任和信心。法官的职业再教育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的最好途径。
、美德英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比较
(一)美国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1、职业的自律
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司法行为准则》规定,甸一管辖区的最高法院都应当任命一个
道德委员会,道德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5人应当是法官,两名应当是非法官的律师、
另外两名是公众。法官应当从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和初审法院各任命一名,其它的成员从
三级法院中任意选任,但不得从其所管辖区最高法院中产生。其管辖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应当指定一名作为主席,侮个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司法道德
委员会享有h列职权:
(1)在取得大多数同意后,主动或应法官、法官候选人或法院或授权负责纪检的有关
机构的请求(按照其所管辖区域司法准则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如财产报告要求)对法官旷
躁行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某事项已经被提交到法院或纪检机构等待处理,除非是l}
院或该机构要求,委员会不得提出自己的意见。
(2)向管辖区的最高法院提出修改司法行为准则的意见;
(3)贯彻提出意见的相关程序规则,包括确保及时答复咨询的有关规则。
它还规定,按照上述规定作出的意见是b_m的,不得对公众公开的,除非其管辖区
最高法院指示公开。也不能公开提意见人的身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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