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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2)

发表时间:2011/8/30 22:30:14

浅论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2)

续1

二、国外和其它地区的相关制度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华本民主权利,一世界__匕任何4个国家都会有信访活动,但我们会发现,_国家的政府系列中并不存在单独的信访机构,也没有如此庞大的信访_和居高不下的信访f_r_包括我国的香港地区在内的许多国家,一般采取!(.o诉专员制度或请愿制度来受理人民对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范围内的投诉,因此,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是否失当进行监察是中诉专员的_1三要职责。
“中诉专员”一词源自瑞典,意为“人民的保护者或代表”。申诉专员制度起源于180fi年的斯堪的纳维}1C地区,瑞典被公认是这一制度的创始国。1809年瑞典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中诉专员CJustitieombudsman,简称J O)”。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JO以各党派承认和议会全场一致通过的方式从有资格担任最高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人一七中选任,以维护公民的自山和权利为使命。
J0的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且没有退休年龄_h的限制,但舒年必须向议会提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审杳,不能获得议会信任的JO得以投票过半数的表决结果被免职。首席JO虽然有权决定处理中诉活动的基本方个卜,却不能干涉其他J O的具体工作,每位J O都分别单独行使职权。J O事务所除中诉专员外还拥有大最辅助性职员,其中多数是律师。事务所完全独立于政府以及其他行政部门,预算也不经过财政部而直接山议会拨出专款。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中,中诉专员山议会选任并对议会负责,但却独立于议会;•_以开始调查活动,议会和议员都一概不许介入。总的来说,中诉专员的活动方式类似于职业法律家,在某种意义上兼有检察官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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