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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3)

发表时间:2011/8/30 22:32:16

浅论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3)

续2

四、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设想

(一)我国信访制度存在及改革的必要性

1、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却不是偶然的。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是合理”,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信访制度的出现亦然。正如苏力所说,“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信访制度切合我国的政治_及墓本国情,并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问。
C1)信访是公民表达自山的一种途径,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表达_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现代宪政制度的起点,它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表达自山;这种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山,和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_。信访是实现表达自山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止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于这一((公约》是保证((世界人权宣一言》具体实现的基本人权公约,这说明我国政府基本上认可表达自山的概念及保护表达_的法律意义。我国《宪法》和《信访条例》也规定了,信访是宪法的民.主权利。既然信访是公民的一种重要表达自山的途径,是公民的一项民胜权利,那么这种权利是不可被取消的。一且取消信访制度,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通道将被堵塞,党和政府确立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无从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为空谈,这在政治上相当危险。
(2)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_、司法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不可缺少的补充方式。在目前法制尚不完善的前提卜,信访仍是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办法。从信访活动的实践来看,当前社会上一些热点问题的信访,如:拆迁、非法集资、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都直接因行政不当、违法行政而引起;人事争议、历史遗留问题、退伍安置及待遇问题,尚游离于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渠道之外,仍要必要通过信访渠道,通过信访机构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拿出处理意见或方案,或提请政府研究解决,若不服,还可通过复查复核途径寻求进一步救济解决。再加上行政诉讼执行难、行政干预企业破产等行政干预司法的间接原因,导致现时信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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