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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3)

发表时间:2011/8/30 22:32:16

浅论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3)

续2

四、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设想

(一)我国信访制度存在及改革的必要性

1、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却不是偶然的。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是合理”,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并存在肯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信访制度的出现亦然。正如苏力所说,“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地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信访制度切合我国的政治_及墓本国情,并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问。
C1)信访是公民表达自山的一种途径,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表达_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也是现代宪政制度的起点,它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一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表达自山;这种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山,和通过任何媒介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_。信访是实现表达自山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止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于这一((公约》是保证((世界人权宣一言》具体实现的基本人权公约,这说明我国政府基本上认可表达自山的概念及保护表达_的法律意义。我国《宪法》和《信访条例》也规定了,信访是宪法的民.主权利。既然信访是公民的一种重要表达自山的途径,是公民的一项民胜权利,那么这种权利是不可被取消的。一且取消信访制度,政府与群众联系的桥梁和通道将被堵塞,党和政府确立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将无从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为空谈,这在政治上相当危险。
(2)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_、司法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公民寻求权利救济不可缺少的补充方式。在目前法制尚不完善的前提卜,信访仍是一种替代性的纠纷解决办法。从信访活动的实践来看,当前社会上一些热点问题的信访,如:拆迁、非法集资、社会保障、企业改制等,都直接因行政不当、违法行政而引起;人事争议、历史遗留问题、退伍安置及待遇问题,尚游离于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渠道之外,仍要必要通过信访渠道,通过信访机构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拿出处理意见或方案,或提请政府研究解决,若不服,还可通过复查复核途径寻求进一步救济解决。再加上行政诉讼执行难、行政干预企业破产等行政干预司法的间接原因,导致现时信访事件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51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找上级__巨访的传统思想,不利于树立通过复议、诉讼等正式法律渠道寻求救济的法治观念,也不利于改变国家机关_U作人员习惯于依赖领导批示、指示办事的传统卜作思维。作为一种非正式程序,由于现行信访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随意性大。“闹才能解决”的惯势,诱发了大量社会性的非法律寻求救济行为,如越级_丘访、_上访。这些无疑对国家的法治建设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现行信访出现的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国家整个权利救济体系的建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一基本事实。最胜要的表现就是在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和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信访救济的主导地位未及时让位于司法救济,信访救济机制未及时纳入法制化轨道。
通过以上分析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现行信访制度本身存在设计和运行以及本质__h的缺陷,信访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己不适应当今社会形势的需要,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保护;这种局面如果持续下去,制度困境持续存在,社会将更加不稳定,不利于推进依法_的方略,不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影响着法_家建设的进程。故应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以制度创新来回应现实的挑战。

(二)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国信访制度的问题,是一个综合的社会性制度危机,它涉及到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问题、政治_改革的问题,也涉及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问题、讼诉成木问题、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问题,还涉及到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普及法律知识、防止当事人诉权滥用等等,是一项庞大的系统_L程。我国日前信访制度班_}现的困境不是偶然的,它是长期沉积问题的暴露,是我们的国家_没有能力在短期内解决大量公民权利方面积压的))义欠账,也是我们依法_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面对的。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必须要同以上问题的改革相适应,彼此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因此有必要给我国信访制度改革明确近期日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逐步弱化信访制度的功能尤其是公民权利救济功能,让信访案件逐步分门别类各自进入应进的渠道,逐步让信访制度退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l角”地位。远期目标是把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彻底分离出来,把信访制度建成纯粹的表达民意的机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
1、缩小信访外延,弱化信访功能
不管是1995年还是2005年的《信访条例》在对信访事项的规定_卜都显得过于笼统,不具体,也正因如此,信访的外延被无限扩大,有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还有诉讼类信访等,儿乎包括了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外延的扩大等同于数量的增加。对信访制度改革首先就是要缩小信访外延,规范信访受理的事项,对于权利救济的事项除了现有的其它救济渠道不能受理的信访可以受理以外,其余的都应山司法救济等其它救济渠道受理,不能因为以怀疑其它救济渠道的效率和公正为山而无端扩大信访外延。诚然,我国现阶段包括司法机制在内的其它救济渠道确实存在许多涉效率和公正的问题,诸如人员素质不高、裁判不公、腐败现象存在等,这些问题的克服还需要不断推动法治的进程。有人认为司法机制存在着不公、存在着腐败,所以不信任它,转而重视信访,但我国的司法机制相对于信访机制来说要成熟和完善得多,司法机制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的规范来解决,但是抛弃司法而另起炉灶决不是明智之举,又有什么机制来保证信访制度的公正与效率呢?司法机制出现的问题,在信访机制中也完全可能出现,甚至可能更严重,毕竟在没有程序中产生的腐败和不公正比在有较完善的程序中产生的腐败和不公正要可怕得多。
缩小信访外延的目的,就在于弱化信访的功能,信访制度诞生之初是按收集和传达老白姓民意而作的‘种制度设士},相当于一个秘书的角色,但现在却成了老白姓最后的一种救济方式,而且被视为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司法救济的最后一利,救济方式,信访制度在功能发生错位的发展历史中,功能不断强大,这是我国法治化建设滞后所造成的,在我们为加快建设社会__k义法_家的今天,应该还原信访制度本来面目,但这是魂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的信访制度改革的必须朝着逐步弱化信访功能的日标前进。信访功能弱化后,要强化司法机制等渠道的功能,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实现。

2、赋子信访制度预防的功能
解决“信访洪峰”是现实的需要,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特殊时期采用“特别的办法”,这也是我国_多年来的执政经验,但是“特别的办法”决不是长远的办法,它甚至会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倒退,新的《信访条例》存在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它没有预防信访量增加的功能,1995年《信访条例》更是如此。
新《信访条例》在加大办理信访案件力度方面着力不少,这对处理“信访洪峰”中己有案件有好处,但这反过来也会进一步刺激信访量的增加,对于信访人来说,既然这个渠道方便、快捷、效率高,那还有什么理山去寻求其它的渠道呢?当然,不管司法制度还是信访制度的设计都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前提的,但是新《信访条例》在高效解决信访人的诉求的同时,有谁又能保证大众的_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是否已受侵犯?由此是否又会产生新的信访呢?这是一个进退两难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在于赋予信访制度预防的功能,通过有效的预防达到减少信访量的日的,这是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手段。这所说的预防就是要明确规定应该由司法或行政等其它权利救济渠道受理的事项,信访机构不能受理。只能以要式形式告知信访人,凡是违反规定受理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同时规定信访人接到告知后应及时到省管辖的部门提出自己诉求,信访部门不再另行告知,这样做的结果会减少信访量,但可能会增加司法机制管辖的诉讼案件数最。
让司法部门来承担这样的压力,不管是从程序的完善方面考虑,还是从机制的健全方面考虑,相对来说都应放心得多,最关键的是它是按法治化的要求来进行的。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诉讼案件的增加是一个国家迈向法治化的一个明显特点,当公民有诉求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法律、是法院,那么我们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肯定又迈进了关键的一大步。
要使信访制度的预防功能充分实现,还须强化对行政部门__仁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强化在制度中对行政部门.I}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对于在行政仁作中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都应付出相应代价,这就体现在对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中,这是治本之策。

3、最终实现权利救济功能与信访制度的彻底分离
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这个过程的长短取决于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当我国法律制度步入成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审判真止树立权威后,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也应该相应的步入正轨,回归到正确的法律、行政轨道_卜来,实现与信访制度的彻底分离。这个过程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进程,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处理好法治化和公民权利救济的关系,法治化要求公民的权利救济应通过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等合法方式来实现,然而现实情况是这样的渠道由于自身的原因而无法完全承载起这样的责任,而公民权利救济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实现,这也是法治思想的本质要求,如果无法实现这样的一个目的,理论上再好的制度也是苍白无力的。因此,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在较长的时间内还是要保留和开通的,但是我们改革方向必须是逐步把权利救济功能从信访制度中分离出来,终极目标是彻底分离,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否则就是倒退。①
(三)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发展定位
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是进退两难:一方面,信访制度如果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扩大信访机构职权,增加可操作性,那么“信访洪峰”问题将无法解决,短时间内要让司法机关单独介入处理这些问题,那是免为其难的,而让信访问题造成社会危机,动摇_,那也是决不可取的。另一方面,信访制度如果进步细化,特别在程序_h更加“司法化”,那么又会形成两套交叉、雷同的裁决机制并行的尴尬局面。用现实、发展的眼光看,近期应给我国信访制度定位为: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手段,是公民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是公民权利救济的补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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