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现行税务行政复议的局限性
二、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机制的必要性
三、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机制的建议
(一)坚持以人为本,把握好和解与调解的原则
(二)坚持区别对待,把握好和解与调解的方式
(三)坚持依法治税,把握好和解与调解的依据
(四)坚持公开办税,把握好和解与调解的力度
(五)坚持优化服务,把握好和解与调解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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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机制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以人为本、纳税遵从和解与调解作为
税务行政复议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着各自不同的内涵:和解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面前就复议事项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以有效解决事项争议并终结复议程序的合意行为;而调解是指在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根据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或根据复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对当事人之间事项争议所进行的居中协调,促成双方缩小分歧、化解矛盾、达成共识的规劝行为。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机制,是有效提高纳税认知度、互信度和遵从度,实现税收事业和谐、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
一、现行税务行政复议的局限性
在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中主要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决定和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六类,并且复议决定主要是程序性的决定,未对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认定,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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