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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建税存在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发表时间:2011/11/21 13:17:09
目录/提纲:……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不足
(一)税种名称不确切
(二)计税依据不合理
(三)税率设定不科学
(四)纳税人所在地不明确
(五)税收优惠不规范
(六)征收管理不如意
二、改进和完善城建税的建议
(一)更换税种名称
(二)改变计税依据
(三)重新确定税率
(四)明确优惠政策
(五)强化税收征管
……
浅议城建税存在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2010年12月1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中国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得以全面统一。然而,以实际缴纳“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依然依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继续执行“城乡有别”的税收政策,导致了不同区域间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加之计税依据、税率设定不合理,征管环节国、地税存在交叉,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征管难度加大等矛盾和问题。城建税的原有规定仍然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建税显得非常必要,也势在必行。

一、现行城建税存在的不足

(一)税种名称不确切。从理论上讲,每一个税种都要具备独立的税制要素,具有税收的“三性”特点。而城建税是大家公认的附加税,存有“税上加税”之嫌,它完全依附于“三税”的征、减、免、退、罚和管,没有自身的独立要素,当然更谈不上所具有“三性”功能,在特殊的情况下,无法自行处理特殊问题。作为“三税”的附征,一方面极不利于税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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