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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与改善措施研究

发表时间:2018/9/17 21:01:24
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理论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制度的规定
三、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
四、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进策略
(一)提高部分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级别
(二)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三)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提高法官地位
一、引言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理论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制度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规定
三、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
(二)造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不足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进策略
(一)提高部分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级别
(二)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三)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提高法官地位
……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与改善措施研究

写作提纲

一、引言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理论概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制度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规定
三、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
(二)造成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不足的原因分析
四、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进策略
(一)提高部分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级别
(二)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三)完善法官选任考核制度,提高法官地位
结论

内容摘要

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道重要的程序,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性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自从我国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行政管辖制度在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全面,反而为地方政府干预提供了便利,使得管辖制度面临困局。基于此原因,本文通过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介绍,分析了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了解造成目前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不足的原因,希望在现行_机制下,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异地管辖等措施的运用,减轻司法地方化。

关键词:行政诉讼 管辖制度 措施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5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担均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对管辖作了专门的规定,共11条[贡世康.行政诉讼管辖论[J].理论探索.2014(05)]。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是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分别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事实上确立了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在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范围也很有限。第十七、十八、十九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除了专属管辖外,事实上在地域管辖方面确立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是关于共同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文件规定
为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通过法释(2000) 8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若干解释》是在《若干意见》基础上制定的,其第六、七、八、九、十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其中第六、七、九条与《若干意见》大致相当,只有第八、十两条属于新增规定。第八条是对《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第十条是关于管辖异议的规定。管辖异议权作为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是一项重要的权利,《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之,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当事人这项权利,不得不说这是《行政诉讼法》的一项缺憾。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张国庆.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之重构[J].理论与改革.2015(02)],在总结各地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通知》指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这一举措,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的有限分离,有利于人民法院排除地方干扰,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三、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
1. 管辖法院级别低,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_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贡世康.行政诉讼管辖论[J].理论探索.2005(05)]。据此,可知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管辖权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在一般情况下既是原告与被告所在地,又是行政行为和行政争议的发生地,把大量的行政案件放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既便于原告和被告参加诉讼,又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正确、及时处理行政案件;便于法院对当事人和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事与愿违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行政诉讼法》立法时的前述良好愿望并没有完全实现。为扭转这种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进行着各种努力。《若干解释》将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提高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但同时又加上了“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这样的限制性规定。这一界限模糊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关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仍然由基层法院行使。其后,《若干规定》删除了这一限制性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回应了实际的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一定程度上使得县级人民政府很难有效地干预司法,保障了司法公正。但是这一规定又陷入另一个困境之中,根据这一规定,以市级、省级人民政府以及_各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试问,中级人民法院能有效地排除当地市政府的干预吗,还有更高级别的省政府、部委的压力,可以说,这是“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困境的轮回。
2. 照搬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理念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未完,全文共8756字,当前仅显示239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毕业论文: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不足与改善措施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