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思考
随着民事公益诉讼进入诉讼领域成为一种新型诉讼类型,怎样设计原告资格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成为学术界普遍探讨的问题,本文对该论题展开深入探讨,以期提供建设性意见。本文第一部分首先解析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涉及的有关概念,通过比较相似概念以明确其含义,并对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的发展进行简要描述以明晰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理论来源。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相关立法现状,通过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总结梳理,明晰当下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背景,以便有针对性的指出法律制度的缺陷并提供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是文章主体内容,分三个部分分别对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三类主体的原告资格的具体分析。对每种类型的主体都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学界有关观点、域外法律设计三个方面展开可行性分析,在具_度构建上参考外国有益做法。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诉权;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
一 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起源与古罗马,是指所有市民皆可依据法律为维护公益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类型。19世纪90年代初,《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的诞生标志着美国在全球范围内最先建立了现代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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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范围也就往往大于一般民事诉讼。
当事人适格学说至今都被被许多国家采用以判定主体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当事人适格理论把当事人限定在权利被侵害的主体当中,认为只有被侵害者权利得到维护,救济才有意义,司法资源才是得到有效利用,同时也可以避免公民滥诉。“具体到原告,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对特定民事权利或民事关系有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的资格。”[ 参见张艳蕊著《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_:_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第95页。
]随着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演变,传统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渐渐成为公益诉讼的阻碍,迫于实践需要,该学说的理论支撑也在发生变迁,增加了许多新内涵,为公益诉讼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直接利害关系人学说
直接利害关系人学说乃狭义管理权理论的表现形式,也是传统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该说认为实体法赋予有关主体的权利是民事主体诉讼权利的来源,只有实体的法律关系主体才具备原告资格。这样,判断主体原告资格的关键就在于实体权利的有无。当事人概念被限定为“实体的当事人”。
2.形式当事人理论
随着直接利害关系人学说局限性日益凸显,学术界又提出了广义管理权理论,诉权理论进入新的阶段。司法实践出现大量“诉讼担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实体的和诉讼的当事人相分离。实体直接法律关系人以外第三人以其自身名义,为他人利益,以原告身份就他人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裁判效力及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例如遗产代管人代为诉讼。奥卡特等人于是提出“形式的当事人”这一概念,使得实体权利主体与原告主体资格分离,即某些非实体权利主体也享有原告资格。形式当事人不以实体法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的标准,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主体,即便对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也可为保护他人民事权利而提起诉讼。
3.诉的利益理论
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从狭义管理权理论扩展为广义管理权理论,不变的是其一直仅把诉讼建立在直接双方法律关系主体中来解决特定公民间争议。而随着人们社会联系愈加紧密,一个行为可能会使_利益受损,传统诉讼框架也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管理权理论虽然从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发展到形式当事人理论,但仍然无法解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学者们由此又创立诉的利益理论,并使其为了原告适格的理论依据。该理论主要内容为如果诉讼主体对诉讼标的具有诉的利益,包括利益或公共利益,精神或物质利益,那么该主体就具备原告资格,可以提出诉讼。诉的利益理论不以实体法上权利的有无作为判定主体原告资格的标准,而是在在实体法无法可供适用时,又却有司法保护的必要情况下,承认起诉主体有诉的利益,认可其原告资格的正当性。该理论事实上扩大了适格原告范围,公民在具备诉的利益情形下,即便无直接利害关系也享有适格原告地位,使民事公益诉讼产生成为可能。
二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现状
民事公益诉讼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即原告)突破了民诉法关于原告的一般规定,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才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民诉法》55条对民公诉种类进行了不完全列举,只明确列举了环境、侵犯消费权益公益诉讼两类。《民诉法》规定享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包含法定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两类。结合新《消法》37、47条,消费者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只有省级以上消协包括省级。结合《环保法》第58条,环境民公诉适格主体为社会组织且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市级以上的地方民政部登记(2)以环保公益事业为主要工作内容并持续至少五年时间,期间未有违法行为。最高院环境民公诉的司法解释第2-5条细化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内容。其中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机构也是具备原告资格的主体,同时应具备登记、时间及未违法条件。第三条规定登记要件中的“市级”也包括自治州、盟,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三类,从而降低了对组织登记级别的要求,扩大了原告范围。第四条规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指的是符合原告资格的组织机构应以捍卫公益为宗旨和首要任务,有环保公益事业活动记录,且要求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与起诉事项欲维护的公益存在联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该机关可以对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并导致严重损害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刑事诉讼法》 ……(未完,全文共8600字,当前仅显示234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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