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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法一规章的规定,已经确认了《细则》中告知程序的违法性
二、规范欠缺将对基层执法带来严重危害,致使告知程序规定与执法实际不符,无操作的可能性
三、尊重立法原意,正确执行治安处罚告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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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瑕疵分析
从治安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纳入公安机关告知程序谈起
2009年10月28日,公安部公通字【2009】52号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在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公安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基础上,以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为总要求,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an件和行政案件的基本环节、步骤进行了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既是各级公安机关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指引,又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强制性规范,对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成为公安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同时,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办案和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毋庸讳言,由于公安执法依据的繁杂,立法
调研仍欠深入等原因,《细则》中个别规定也存在与上位法冲突,规定脱离执法实际问题。本文从治安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纳入公安机关告知程序这一瑕疵分析入手,剖析规范的瑕疵所在,并不揣浅陋,对如何完善提出建议,以期有利于《细则》的顺利实施,不足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三法一规章的规定,已经确认了《细则》中告知程序的违法性。
法律规范存在着效力等级,法理学称之为“法律渊源”。《细则》作为公安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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