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东部经济区管委会
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查办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在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一名案件主办人带领其他案件协办人组成案件调查组,履行调查组长职责,赋予一定职权,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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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突破重要和复杂案件的能力,严格执纪执法的能力,有效组织协调办案的能力。
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负责案件呈报、审批;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案件的备案、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三、工作纪律
1、案件主办人向分管领导负责,在查办案期间,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进行工作
汇报,在案件调查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接受分管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2、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正确行使职权,依法依纪调查取证,不准违规擅自决定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_纪或国家法律的措施,要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
3、案件主办人要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办案纪律、b_m纪律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4、案件主办人要加强与协办人员之间的协调配合、沟通,调查组协办人员要主动接受主办人的领导,积极配合,认真取证,齐心协力共同完成好调查任务。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对案件主办人顺利完 ……(未完,全文共997字,当前仅显示6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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