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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发表时间:2013/1/9 10:23:36

沈河供电分公司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力度,落实“从严执法、从严办案”的方针,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特邀监督员的确定
特邀监督员由分公司党委委员和纪检监察主管领导、相关管理人员提名,征得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经分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确定。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的邀请范围
从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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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查处;
(五)参与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对查办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对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义务:
(一)特邀监督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分公司聘任后方能从事监督工作;
(二)特邀监督员要公正严明地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地宣传和反映所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特邀监督员不得利用特邀监督员的身份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分公司对特邀监督员的工作给予全面支持、协助和配合。特邀监督员本人依照其职权自行开展监督工作,集体活动由分公司组织开展,每季度组织1次。
(一)对特邀监督员就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询问时,如涉及干部违纪情况时,在不泄露调查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如实向特邀监督员汇报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答复。
(二)分公司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并努力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特邀监督员的检查监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得刁难和打击报复;
(三)设立特邀监督员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接待特邀监督员,收集、办理、反馈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安排有关会议和专项督察活动。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以信息、电话、会议、调研等形式向监督员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和听取意见。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邀监督员座谈 ……(未完,全文共1161字,当前仅显示7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供电公司特邀监督员监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