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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9 11:08:51

区总工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为了明确纪检监察员在执法办案中的执法责任,提高区总工会案件审理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沈河区区纪委要求并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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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能够严格遵守查办案件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的确定
案件主办人应由从事案件检查工作1年以上的办案骨干担任,并按以下程序提名确定:一旦有案件发生后,由上级相关确定主办人或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主办人选,确保执行回避制度,确保无利害关系人主办案件,确保各种类案的处理过程,公平、公正。案件主办人拟由纪检监察科副科或纪检监察科非领导职务人员担任时,由科主任提名,报分管主席决定。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的奖惩
案件查结后,分管领导对案件主办人的办案质量、办案期限、工作能力、材料规范、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案件协办人的服从配合、工作态度、工作能力、遵章守纪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评比表彰、职务晋升、争先创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办案纪律,做到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案件主办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x_m以及违反办案纪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因案件协办 ……(未完,全文共869字,当前仅显示5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总工会案件主办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