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审核、发放
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使用
3、暂扣、收回检查证情形(1)暂扣、收回检查证的性质
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
四、证件管理人员工作要求
(三)申领程序:申请—审核—报批—制证—发证—使用—年检—归档
(一)初次申领或者补领的理由
(二)本辖区内拟需求的科、所、队实际在岗的应持有人数、数量
(三)申领的号码及顺序
(四)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合格的拟应持有人员的名单
(六)其他材料
(一)属于楚雄州、各县、市烟草专卖局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参加了规定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的
(三)经各级烟草专卖局审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调离烟草专卖执法岗位的
(二)辞职的
(三)退休的
(四)其他不能实际履行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情形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
(二)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参加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应当予以暂扣的其他情形
(二)受到记过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
某某市烟草专卖局
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
现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国烟专[2008]513号)的规定,结合某某市
烟草专卖局今年年底即将集中换发、我市有效期限满的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突增的实际,为确保换证工作稳步有序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审核、发放
1、申领、换领与补领的基本概念
(1)申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首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或曾提出申请领取但未被核准持有、再次提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证件的行为。
(2)换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检查证时限到期、单位、职务或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等原因不能继续合法使用,而依法缴回旧证申请换发新证的行为。
(3)补领是指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所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证件因灭失等原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按规定申请补发新证的行为。
2. 申领、换领与补领的要求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提出申领检查证的,应当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考核(考试),并完整填写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发工作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使用
1.使用年限
检查证使用年限是指在检查证核发后,其持有人可以使用的年限规定,同时还包括检查证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检查证申办资料的保管年限等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当检查证有效期届满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本单位的检查证,交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证核销情况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原检查证持有人确有需要继续持有检查证的,可以按照换领程序提出换领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领、换领、补领检查证的有关书面材料,按规定由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2.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
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是指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以及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的审查。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指:一是检查证仅限在核准的检查范围内使用,非执法公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二是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检查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查验所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检查证,并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评价。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对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或应当接受查验而拒不接受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检查证。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主要指,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对于不能妥善保管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批评教育,并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收回检查证。
(3)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指,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对于有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情形的,相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非法或无效的检查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暂扣、收回检查证情形
(1)暂扣、收回检查证的性质。暂扣、收回检查证是指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审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时,所采取的一种制止性惩戒措施。
(2)暂扣检查证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使用检查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暂扣其所持有的检查证: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超出检查证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检查证;④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检查证时,检查证持有人不积极配合;⑤未能妥善保管检查证以致检查证损毁,或有涂改检查证、将检查证转借他人行为。
(3)收回检查证情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被收回检查证的,主要有三类情形:
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不能妥善保管其持有的检查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未完,全文共5962字,当前仅显示20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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