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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纪检监察室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发表时间:2013/1/10 9:45:09

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室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按照《2012年沈河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方案》(沈河委发【2012】2号文件)的要求,明确查办案件工作责任,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案件在了解、初核及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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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准确收集证据。 3、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核、立案案件的调查工作。初核案件两个月,立案案件三个月。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负责试听资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文字资料、初核报告、调查报告等制作和撰写。 5、案件办结后,负责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报有关领导和会议研究并负责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结果。 6、负责落实“一案双报告”制度。对办结案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总结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7、依法做好涉案违纪款物的暂扣、非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没收等处理工作。 8、确保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9、负责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送达,参加党组织讨论处理意见的会议,并介绍主要违纪事实。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的权利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对可以证明被调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关文件、非法所得和相关资料等予以暂扣或者封存时,要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 3、在谈话了解、调查取证期间,有权劝阻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拒绝非调查人员查阅涉案资料。 4、按照在办案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相关要求,协调并负责对决定给予警示训诫处理的涉案人员实施警示训诫,并做好上报资料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案件主办人查办案件纪律 1、案件主办人向室主任负责,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室主任汇报并接受室主任的领导和监督。 2、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逼供、诱供、体罚或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违纪违法手段。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 4、严禁向被调 ……(未完,全文共1408字,当前仅显示89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检察院纪检监察室查办案件主办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