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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共3篇)

发表时间:2013/2/19 17:44:29
目录/提纲:……
(三)未能持续保持准入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拒不接受食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检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七)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八)国家、省、市食品质量抽查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九)由于企业严重违法违规导致食品生产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
(一)信息采集
(二)信息公布
(三)信息删除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四)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
(五)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六)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一)信息采集
(二)信息告知
(三)信息公布
(四)信息删除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七)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十)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
(一)信息采集
(二)信息告知
(三)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
(五)信息删除
……
食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共3篇)

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促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纳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西安市食品生产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监督管理,是指西安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市局网络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含义]
第三条 “黑名单”监督管理要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由市局食品处、法规处、各分县局、市质检院组成“黑名单”审核组,确定失信企业“黑名单”,报局长办公会批准。【监管的原则、主体、程序】
第二章 列管对象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法违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公示。[列入监管的对象]
(一)收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7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甘肃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甘肃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滥用食品添加剂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四)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

(五)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六)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具体实施,“黑名单”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食品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各监管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原则上每年公布两次。

(四)信息删除。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其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省级监管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季度向所在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黑名单”企业向金融机构、进出口管理、旅游管理等部门进行通报,将企业信用与金融机构信贷、食品进出口、重大活动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挂钩。

(四)对列入食品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

第九条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 ……(未完,全文共6158字,当前仅显示21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食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共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