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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论文:司法公信力之于法官

发表时间:2013/3/14 15:21:58
目录/提纲:……
一、引言
二、司法公信力的促成方式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维护公平正义
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即公众推崇和信仰
(三)树立司法权威
(四)遏制司法腐败
三、结语
……
审判参考
法院论文:司法公信力之于法官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的,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是在公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司法必须要有公信力,这是我们必须面对并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着手,就司法公信力的促成方式提出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司法 公信力 法官
一、引言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着力从司法公正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入手,特别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全面启动,使得司法透明度得到进一步增加;在完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0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障人权的观念,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把司法执法从粗暴的运作方式和运作态度中矫正过来,将人权保障作为司法机关最关注、最重要的修复和改造环节,这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二)维护公平正义
  司法公信力有两项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一是要有制订良好的法律,即公序良法;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即公众推崇和信仰。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关于公平正义,一种观点为“程序公正论”,主张司法的公正主要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即“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另外一种观点则为“实体公正论”,即体现着对结果而非过程的公正追求。 我们所要追求的是上述两方面的统一,即实体和程序双重公正。为了防止司法专断并方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结果的有效推断,从而维护稳定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司法必须缘法而裁判。这就要求法官的司法裁判必须根据现有的法律,必须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得以最佳地融合,必须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当前,在社会结构变动加快,利益关系多元,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法律给予必要的创造性的适用。也就是说,法官应在坚持依法、及时、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司法、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逐步建立并从司法执法活动中保障社会公众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从而使司法真正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从而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权威化,以此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树立司法权威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司法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司法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司法制度才能建立。如果法律制度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建树司法权威为核心才能提高司法公信。我们以往比较多的观点是强调司法权威的建立应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认为只要法官做到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就自然树立起来了,法官权威问题自然而然就解决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也培养了许多法律人才,但随着法制的强化,却出现了司法权威弱化的局面。从司法稳定社会秩序的终极目的来看,让公众感受不可抗拒、不可侵犯的司法尊严和神圣,因而引发促使其内心服从的力量,正是司法所需的。可以说,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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