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六大类评价指标中,某一大类项目为零分的
(二)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的
(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调减预算支出指标,暂缓或停止财政资金拨付
(六)列为财政监督重点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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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管好用好各项
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评价工作,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三条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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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下达评价结论。评价标准总分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实行扣分制,以扣完每项的标准分为限。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等次;得分90分以下至80分(含80分)的为“合格”等次;得分80分以下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等次:
(一)六大类评价指标中,某一大类项目为零分的。
(二)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
(三)单位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或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的。
财政部门评价时,评价组认为单位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有创新举措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经负责评价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可给予适当加分,分值最多不超过5分。
第九条 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单位要积极进行整改。
第十条 对评价“合格”的单位,经整改提高后,可在以后年度申报“优秀”等次的评价。
第十一条 对评价“不合格”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结束后由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基础工作再行评价;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单位不得参加“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评选;财会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
(三)对负主要责任的单位财会人员在会计
诚信档案中记录,并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登记。
(四)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财会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培训 ……(未完,全文共1366字,当前仅显示8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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