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负责人(简称会计负责人,下同)的整体素质,管好用好各项
财政资金,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实用性、简便性、有效性。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会计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会计负责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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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等,及时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对现有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会计负责人,由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专门培训,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会计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调离其会计负责人工作岗位。
第三章 职务登记
第九条 会计负责人应自任职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制《枣庄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负责人登记表》电子文档和纸质表格各1份,同时提供任职文件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前,会计负责人应将当年本人会计工作述职报告、下年度工作目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底前,会计负责人应按照《枣庄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标准对本单位上年度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会同财政有关科室、单位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年度会计基础工作自我评价结果进行认定,其结果作为评价会计负责人任职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会计负责人每年必须参加由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或者认可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会计负责人由于病假、在_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培训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对会计负责人上年度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会计负责人任职资格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及述职报告报送情况,会计基础工作综合评价情况,会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等。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会计负责人,由同级财政部门行文确认,并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的“
诚信积累体系”中予以记录,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会计高端人才、评选表彰优秀会 ……(未完,全文共1756字,当前仅显示11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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