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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4/22 16:18:22
目录/提纲:……
(一)、(二)、(三)规定的票据以外,按照规定应当由县财政局管理的票据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县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发放、保管和销毁等工作,进一步明确财政票据管理责任,健全、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提高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放,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票据管理机关,负责全县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财政票据领用单位的财务部门是本单位的财政票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财政票据的购领计划的申报、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种类和用途
第四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通用票据是指能满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一般要求,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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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统一门诊票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单位使用、业主使用)。
(四)其他财政票据是指除(一)、(二)、(三)规定的票据以外,按照规定应当由县财政局管理的票据。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购领
第五条 票据购领单位按财政财务管理关系和预算管理关系向县财政局购领财政票据。
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到县财政局办理,同时停止使用《四川省非经营性结算统一票据》。
派出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其主管单位统一到县财政局办理。
第六条 首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必须是符合县财政局规定条件、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可以申领《准购证》,并须提交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具财政票据领购申请(附:领购经办人员姓名)。
第七条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发生撤销、分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等变革,应持相关资料及时到县财政局办理《准购证》有关内容的变更或注销。注销的《准购证》由县财政局收回。
因特殊原因造成《准购证》损毁、遗失的,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应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及时到县财政局补办《准购证》。
第八条 按照“凭证购领、限量供应、验旧购新”的原则,财政票据购领单位购领财政票据,须持《准购证》、已用未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到财政部门填写财政票据结报核销单,经县财政局审核执收情况和资金缴存等情况后,办理旧票的核销和新票的购领。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各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应于每年8月份对本单位下年度财政票据的使用种类和数量进行预测,并报送县财政局。
第四章 票据使用和核销
第十条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须按票据使用范围和《收费许可证》等确认的执收事项填开票据,做到“全联复写、字迹清楚、要素齐全、内容准确、填开规范”。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一条 启封使用票据时,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及监制章缺错等现象,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送县财政局处理。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购领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各种财政票据之间不得串用,不得扩大每种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按购领发放关系定期结报核销。县财政局根据财政票据购领单位的用票情况和收入资金的缴存情况,票据结报核销情况确定再次供票种类及数量。如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县财政局有权停止供应票据。
第十四条 在财政票据结报前,单位要认真清理当期财政票据使用情况,核对应缴财政资金解缴情况,如有应缴未缴资金,必须及时解缴财政。各种非税收入应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非税收入。单位向县财政局结报票据时,填制统一的财政票据结报单一式三联,随同财政票据存根联、财政收入缴款书结报联送县财政局审验。县财政局对结报财政票据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政策执行、资金解缴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管理规定,财政票据存根联、结报单、缴款书三相符的,办理结报核销手续,加盖财政票据审验章,退还财政票据购领单位保存;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财政票据不予结报,并停止供票,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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