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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乡土中国与礼治社会

发表时间:2013/5/22 15:20:36

乡土中国与礼治社会
摘要:大致介绍了费孝通先生和《乡土中国》一书的主要内容,并着重对“礼治”相关的章节进行了介绍以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感悟。
关键字:《乡土中国》 礼治 法治 “熟悉”社会 道德

《乡土中国》一书是费孝通先生的代表作之一。费孝通是我国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活动家,是中国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奠基人之一。他1928年入东吴大学,读完两年医学预科,因受当时革命思想影响,决定不再学医,而学社会科学。1930年到北平进入燕京大学社会学系,1933年毕业后,考入清华大学社会学及人类学系研究生。1935年通过毕业考试,并取得公费留学。在出国前,他曾偕同新婚妻子王同惠前往广西大瑶山进行调查。1936年夏,费孝通去英国留学,1938年获伦敦大学研究院哲学博士学位,论文即为《江村经济》,此书之后流传颇广,曾被国外许多大学的社会人类学系列为学生必读参考书之一。1938年回国后费孝通继续在内地农村开展社会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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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纯生存需求为界,辨析现代社会与乡土社会的经营目的的不同。概括来说,费孝通认为:靠务农为生的乡下人世世代代附着在土地上,以定居为常态,即便因为种种原因离开土地的农民,也像“从老树上被风吹出去的种子”【1】,又在新的土地上落地生根。定居下来农民附着在土地上,很少流动,形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在缺少流动和变化的乡土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个“熟悉”的环境里生活。在相对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下,形成了许多乡土中国的独特现象:“规矩”即可约束行为,“常识”即可应付变化。
在《乡土中国》中,费孝通先生用了4到5部分阐述乡土社会的社会秩序问题,强调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而非法治的社会,并且很难让乡土社会快速变化到法制社会。费孝通先生首先提出:_是法治的社会,而我们是“人治”的社会【2】。“人治”即说明乡土社会是个礼治的社会,有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治而治”的社会【3】。
关于什么是“礼”以及它与法治的社会有什么不同,费孝通先生这样认为:“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4】这种“礼”显然不同于法律,甚至不同于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利所加之于个人的。人可以逃避法网,逃的脱还可以自己骄傲、得意。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吐弃,是耻。”【5】
“礼”的这种“与众不同”解释了为什么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难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在这社会里,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形成了人们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乡土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对于这样一个相对而言十分封闭、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而言,名义上“专制”“独裁”的权力,在人们实际生活中,是十分微弱和松弛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6】。在这样的乡土社会中,乡土社会自身的礼仪和秩序有效的应付着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秩序的维护者是礼俗,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利,而是在身内的良心【7】。所以,个体若想在乡土社会的秩序中生存,要知礼、懂人情、懂规矩。礼治秩序统摄着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也就无处插足了。
然而,当_社会的影响逐步深入、现代化的潮流不断来袭时,乡土中国也不得不开始极为艰难的转型。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配合现代_而建立起来的,农民被迫进入了一个新型“政治社会”。在乡间,普通人还惧怕打官司时,新的司法制度已经推行到了乡下,因此,在司法机关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的“败类”人物,司法机构实际上成为一种包庇作恶的机构。【8】凭借这有限的法律知识在乡间为非作歹的“败类”,不但得不到惩罚,反而受到现代法律秩序的保护,这成为了乡土社会转型中的一大问题。由于行政力量的扩张、传统文化权威的弱化和丧失,乡土中国的礼治体系也开始渐渐走向瓦解和崩溃。“礼治”逐渐分崩离析,由难以彻底转向新型的“法治”秩序,这是乡土社会面临的一个巨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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