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治与传统文化的矛盾——从“禁放令”看中国法治前景
摘要
本文从“禁放令”这个案例说起,讨论了当前中国法治中忽视的环节,即与传统民俗如何协调的问题,并以美国“禁酒令”历史为援,比较地发现可能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从而得出中国法治前景中的两个方向,并用电影《秋菊打官司》与本课程结合。
引言
中国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很多人以此为傲。春节放烟花爆竹虽谈不上文化层面,但也是有历史的民俗。1993年北京颁布了“禁放令”,旨在还市民一个安全、环保的春节。在禁令实施的12年后,北京政府召开了听证会,并决定放宽“禁放令”。这是政府的出尔反尔,还是猛然觉醒?中国的法治在面对中国浩大的文化时,究竟该怎样对待?下面我们将以“禁放令”为案,来讨论这些问题。
一. 尴尬的禁令
1993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规定在北京的8个市区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为建国后全国第一个禁放浪潮开了个头。当时政府的考虑是,爆竹已不再适合当前形势,为了人民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0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便应该禁止,也不成立,外国奔牛节也很危险,政府也没有阻止,反而开发成一个旅游项目搞创收。现在中国强大了,人们要弘扬自己的东西,心理上有这个需要,政府应该考虑,不该执着于法律。[3]
接着再看下支持继续禁令的观点。他们认为旧习俗也应该适应新环境,如果这些旧习和当今社会发展不相融,理应禁止。北京已今非昔比,高楼林立、人口众多、古迹遍地,一旦解禁而发生事故,必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爆竹的使用和制造过程中,污染和对木材的浪费,也是不符合当今“可持续发展”的大形势。网上至今流传着当时这一方的范忠x-教授对爆竹的解释,认为它是“从地广人稀的旷野农家生活中养成的,一家有喜事或丧事,惟恐遥远的邻村村民不知道,就放鞭炮通知大家,唤大家来同喜或同哀。”[4]可见对其摈弃程度。
三. 前车之鉴
说起禁放令,不禁使我们想起了大洋彼岸一个相似的案例,那就是上个世纪美国的禁酒令。过程非常相似,也同样是民间习俗和法律的矛盾。这里不妨引用一番,两相比较,便能看出我们现在的法律究竟怎样。
让我们回到上世纪初所谓的“进步时代”,当时很多具有德操的法学家和社会学家都把酒看作是贫穷和堕落的源头,甚至称之为“魔鬼的甜酒”。于是,一场轰轰烈烈的禁酒活动开始了,禁酒令是依据1919年1月16日批准的美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和1919年10月28日通过的沃尔斯泰德法(Volstead Act)来实行,在1920年1月16日第18宪法修正案生效日开始执行,由联邦禁酒探员(警察)执法。[5]
不过这项法令并没有达到效果,喜欢饮酒的本性仍然无法禁止。据统计,从1920年到1932年,共有75万人因违反禁酒法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而且更可怕的是,这项法令催生了一个新职业:私酒贩子。当时很多酒贩子在美加边界,利用各种手段从不禁酒的加拿大运回大量私酒,往本土贩卖。[6]
想必立法者在当时并没有想到,本来是为了整治社会风气的措施,反而产生了更多的犯罪。随着酒类正规市场的消失,酒贩子常常在酒中参加酒精,组织黑市控制地下市场,杀人越货。同时,由于酒类交易已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受到人身威胁,仍然只能自己吃尽。真可谓世风日下,人心不古。好在当权者发现了这些问题,于1993年废除了这条禁令。
四. 分析历史
从美国禁酒令的命运我们可以学到什么?
首先,这两个问题的本质都是,法律如何面对传统习俗?社会学的知识告诉我们,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传播的社会习俗,即使是陋习,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根除。古希腊哲人品达曾说过:“习俗是万物之王”。所以,任何法律,不管他的初衷如何,只要违背了民间习俗,都注定要碰到重重难关。
不过,现在就承认习俗不可改变还为时尚早。中国封建时期的很多陋习还是在新社会中被法令废除了,比如裹小脚、妻妾制、叩拜礼。所以说,一个习俗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或禁止,应该关注这个习俗本身的性质,即这个习俗是否违背了当今社会发展、是否阻碍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有了这个认识我们再继续探讨下去。
我们原先废除了一些陋习中,有很多是因为他们违背了人性,也就是说,我们是本着解放人自身的宗旨去建立禁令的。比如说妻妾制,立法者认为男女应该平等,女性应该有平等的社会地位,有独立的社会属性和尊重的人格,而不是男人的附属物,所以理应废除。从这个宗旨再套到其他一些禁令,如废除妓院、废除叩拜礼,都是这一个思路。不过,用到燃放烟花爆竹上来看,似乎就有点不合适了。烟花爆竹起源于避邪,遂当今这个功能已经弱化,但人们表达对新年的美好祝愿和营造一种热闹的节日氛围的愿望,在民间还有着传递家中红白事信息的功能,这些并没有和当今文 ……(未完,全文共5641字,当前仅显示198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谈法治与传统文化的矛盾——从“禁放令”看中国法治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