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目标任务
四是全面完成年度监测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管理
一是加强现场端的安装验收
二是加强现场端的运行维护
三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是及时将监督考核结果告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三)大力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四)加强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五)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质量分析
一是认真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二是定期发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信息
三是定期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六)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性监测(检测)工作
一是大力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
二是加强日常监查和监测
三是做好监督性抽测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业务培训
(二)加强部门联动,严格依法办事
一是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二是及时完成监测报告和开展调查处理
三是加强现场督查指导
(三)加强调度,严格考核
一是实行工作季调度
二是建立会商制度
三是严格检查考核
……
2013年宜宾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3年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
工作计划的通知》(川环发〔2013〕5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13年,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要完成四大任务:一是全面完成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工作;二是切实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三是全面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探索开展畜禽养殖、机动车等新增方面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四是全面完成年度监测能力建设的各项任务。实现三个目标:即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10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100%。
二、重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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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上弄虚作假、掩盖违法排污行为的要从严处罚;对协助排污单位违法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设备)的供应商、运营商要清理出我市污染源监控设施市场,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可靠和有效。
(二)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一是及时、规范地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考核与合格标志核发工作,建立全年有效性审核档案资料。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环境保护厅报送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核发信息。二是及时将监督考核结果告知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设备及时发放合格标志;对审核不合格的,要书面通知企业查找原因,责令其根据比对监测结果和技术规范要求调试自动监测仪器。三是各区县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中的使用率。
(三)大力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一是大力推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控制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和监控,保存原始监测监控记录。排污单位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进行监测。二是督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排污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结果。采取手工监测的,应当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取自动监测的,应当实时公布监测结果,确保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100%。
(四)加强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规范性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做好数据存储和信息共享利用。二是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的管理,确保上下级监控中心之间信息传输网络的物理连接、数据存储和传输正常,污染源监控中心与现场端的运行联网率、已联网企业数据传输率达到国家要求。三是继续做好全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的升级和数据清理工作,为使各地的自动监控工作全部反映到监控平台中,确保监控中心平台使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五)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质量分析
减排监测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一是认真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对国控重点污染源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及时编写上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告、年度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要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监督工作,市环境监测站要做好对下级环境监测站的质控抽测工作。二是定期发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信息。各区县责任环保部门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并确保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三是定期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满足总量减排工作需求,各区县环保局要定期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评估总量减排工作成效。对辖区内的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各区县环保局应每半年至少编写一期减排监测专项报告,土壤环境质量一年编写一期减排监测专项报告。
(六)积极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性监测(检测)工作
一是大力推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认真开展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业务,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数据,并对检验结果承担责任。要加快安装自动检测设备,地级以上城市全面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到2015年底前,机动车环保检验率(含免检车辆)应达到80%。二是加强日常监查和监测。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环检机构间的比对实验。各区县应当根据当地减排工作的需要开展机动 ……(未完,全文共4172字,当前仅显示21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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