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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论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机制

发表时间:2013/5/30 10:32:39
目录/提纲:……
二、无效婚姻的的历史的发展5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6
(一)婚姻无效法律事由不能囊括现实生活中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全部情形6
(二)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5
四、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7
(一)补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是由7
(二)逐步建立起相应的赔偿制度7
五、结论9
一、无效婚姻制度定义
二、无效婚姻的的历史的发展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不能囊括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全部情形
(二)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对待
四、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
(一)补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事由
(二)逐步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加以区别对待
……
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

论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机制
姓 名 刘荣慧
学 号 1141001462023
学 校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游玉庆
写作时间 二0一三年四月



摘 要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性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同时,无效婚姻制度也随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保证婚姻实行的必要手段,与此同时,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存在着情形覆盖的不完全,赔偿机制的缺失及双方责任的不明确等问题。应在借鉴国外有关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和总结我国婚姻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予以修正,对相关的情形,赔偿机制及无效婚姻与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却别对待等进行完善。

关键词:无效婚姻 缺陷 法律要件 完善措施




ABSTRACT
Marriage is both men and women permanently living together for the purpose of l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2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but do not treat perfect.

Keywords: invalid marriage defective legal requirements Measures

目 录
一 无效婚姻制度定义 5
二、无效婚姻的的历史的发展 5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6
(一)婚姻无效法律事由不能囊括现实生活中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全部情形 6
(二)无效婚姻制度中没有作出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 5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区别对待 6
四、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议 7
(一)补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是由 7
(二)逐步建立起相应的赔偿制度 7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后果加以区别对待 8
五、结论 9
主要参考文献 10


一、无效婚姻制度定义
何为无效婚姻制度,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违反法律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从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在形式上分为当然无效与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凡具有无效婚
姻法定事由的,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当事人自行主张,婚姻即行无效。宣告无效是指虽然具有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但必须以诉主张,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后,发生无效的效力
二、无效婚姻的的历史的发展
无效婚姻制度自古就有,在_,早在古巴比伦王国时期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了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事先未订婚约的结合“会被视为无效婚姻。古罗马的市民法中和欧洲中世纪教会法中,同样对无效婚姻的规定有相关的规定。
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也有对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如古代立法中规定必须遵守“同姓不婚”、“婚嫁之事须经父母同意””等条件。唐朝的立法中,除规定“同姓为婚或五服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等情形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外,还针对违法缔结婚姻的不同情况,分别处以不同的处罚,这些都是古代对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1950 年和1980 年的两部《婚姻法》中虽然都对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的明确的规定却未做处理。无效婚姻制度未在法律中得以明确的实施。
直到2001 年4 月修正产生的现行《婚姻法》中,正式确立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并将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规定为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等四项。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只有一项: 因胁迫结婚的。《婚姻法》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婚姻法》先后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2001 年12 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即为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外,还解释和补充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法律后果及诉讼程序等。
2003 年12 月,《婚姻法解释( 二) 》出台,在其第2 至7 条,再次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诉讼程序及法律后果等进行了解释和补充。2011年7 月,《婚姻法解释( 三) 》出台,这次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至此,我国在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律规定中虽然尚未完善,但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无效婚姻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婚姻无效的法律事由不能囊括现实生活中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全部情形。
许多情境不能包涵其中,如在《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的法律事由只有四项,可撤销婚姻的法律事由只有一项,这样的规定大大减少了生活中存在的各种情形,涵盖面太窄而失去应用的广泛性。
(二) ……(未完,全文共5790字,当前仅显示20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学毕业论文:论无效婚姻制度及完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