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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回访制度

发表时间:2013/7/9 9:09:41
目录/提纲:……
(一)下列案件或者事项属于一般回访范围:
4、接处警工作5、其他需要回访的案件或者事项
(二)下列案件或者事项属于重点回访范围:
7、其他需要重点回访的案件或者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证人
(二)未破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
(四)服务群众工作中的当事人
(五)其他需要回访的相关人员
(一)接处警
(二)控告申诉案件或者事项
(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四)道路交通事故
(五)服务群众工作
(六)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的案件
(七)已审结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或者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八)其他需要回访的相关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讲究方法,态度亲和,言行有度,客观真实记录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耐心解释回访对象在法律、政策或者案件事实等方面的认识偏差,化解矛盾纠纷
……
吉林省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回访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密切警民关系,推进警务公开,完善执法评价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工作回访应当遵循及时便民、保护隐私、维护权益、定纷止争原则,与开展入户走访、警务公开、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工作回访的业务指导;督察部门负责执法工作回访的监督和检查;纪检部门负责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 回访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回访范围
回访分为一般回访与重点回访。
(一)下列案件或者事项属于一般回访范围:
1、已立案的刑事an件或者受案的行政案件;
2、办理证照、行政审批等服务群众工作;
3、已办结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道路交通事故;
4、接处警工作;
5、其他需要回访的案件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10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控告申诉案件或者事项。是否存在推诿、敷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问题;是否存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重复信访或越级信访的问题;是否存在态度生硬、用语不文明,激化矛盾,甚至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等问题;是否对控告申诉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劝解等工作。
(三)刑事an件和行政案件。案件当事人是否知道案件主办人员的姓名、单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义务,执法行为是否符合严格公正规范、理性文明平和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执法、随意执法、野蛮执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以权谋私等问题;办理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在调处中是否真正做到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化解。
(四)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理、调查、处罚执行和损害赔偿调解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环节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损害赔偿调解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清正廉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五)服务群众工作。窗口单位民警办理证照、行政审批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民警是否真正做到热情服务、优质高效、群众满意。
(六)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否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已审结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或者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公安机关存在的执法问题;是否依法、及时履行了行政诉讼判决、裁定或者国家赔偿决定。
(八)其他需要回访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回访要求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讲究方法,态度亲和,言行有度,客观真实记录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耐心解释回访对象在法律、政策或者案件事实等方面的认识偏差,化解矛盾纠纷。
(四)对于回访对象提出的有关要求,具备答复条件的,把握尺度,予以答复;不具备答复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请求谅解。
(五)对于发现的执法问题和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瞒报或私自处理。
第八条 回访责任
一般回访以执法部门为单位,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原执法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重点回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牵头负责,法制、纪检、督察部门指派专人参与。
第九条 回访方式
一般回访可以采用电话问访或者上门约访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网络平台进行。上门约访数量不低于回访总数的50%。重点回访实行上门约访,情况特殊无法上门约访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回访程序
回访人员按照回访内容等相关要求,征求有关意见建议,作好回访记录,填写回访表格。回访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表格原件交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章 回访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回访工作中发现执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责成原执法部门予以整改,整改结果告知回访对象,并报法制部门备案。其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督察、 ……(未完,全文共2693字,当前仅显示171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吉林省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回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