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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职工人事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7/24 22:29:38
目录/提纲:……
(一)事、病假:
(二)婚丧假
(三)产假
(四)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
(五)女教师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单位平均数发放
(六)学校擅自越权批假、教职工擅离职守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校(园)长责任
(一)审批程序
(二)证明材料
(二)学校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学校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严重损害教育系统形象或单位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八)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构成刑事处分的
(九)违反工作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拒不悔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七)其他应予惩处的
……

县教职工人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台县各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教体局机关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人事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公开平等,依章办事、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用与调配
第四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各类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以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教体局)为主导,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委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配合的教师补充机制。各学校在空缺编制内补充教职工,坚持“凡进必考”。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甘办发[2011]22号)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急需紧缺专业教师可实行签约引进。
第六条 全县各中小学(学区)在空缺编制内补充教师,须在每年2月底前向教体局报送招聘计划,由教体局汇总后,先进行教育系统内部调剂。调剂后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形成综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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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借调教职工。各学校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借用教师的,借入单位须根据本单位编制、学科需求等情况向县教体局申报,由县人社局审批。经批准外借的教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外借期满,原单位负责召回,外借教师逾期不归,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凡未经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同意,擅自到高台县教育系统外帮助工作或因其它原因无故不在岗的教师,取消与教师职务相关的所有评审、评选和考核资格。借调入城区学校的教师,不再享受乡镇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
第十八条 积极推行轮岗交流、支教工作。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原则上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10年要进行交流;实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定期支教制度。支教名额由县教体局根据有关规定测算下达,支教期限为1年,教师支教期间考核由受援学校负责,支教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支教期限延长1年,支教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将人事关系转往受援单位。
第十九条 教师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工作的,应向所在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同意后上报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调查核实,确需调动的,协商县人社局办理调动审批手续。因个人原因调动工作的教师,须根据调入单位岗位设置情况,重新评聘岗位等级。
第三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依据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规定的范围、等次、内容、程序等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强化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教体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每个学年结束时,成立考核工作督查小组,对各学校考核工作进行督查,确保考核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二十二条 强化考核工作的责任。各学校要结合相关规定,细化学校考核的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准确的对每一名教职工进行考核,确定年终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 实施分组考核和分层考核结合。县一中、职业中专等教职工人数较多的学校,可按专业、年级组等细分考核小组,体现专业评价和业绩评价的有效结合。其他中小学可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工作方案,分层次实施考核工作,使考核结果体现教职工的业绩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重视考核结果的应用。教职工的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兑现、奖惩和聘任的重要依据。学年考核达不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正常晋升工资,连续2年不合格人员,由县教体局予以辞退。
第四章 岗位设置与职称评聘
第二十五条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聘用合同制。所有教职工一律实施聘用合同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面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依据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准备工作的通知》(甘人通〔2007〕54号)、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6号)、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完善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第二十七条 创新聘用方式,完善聘用办法,根据各学校学生、学科及岗位设置情况,逐步完善并实施竞聘上岗制度。允许在现聘岗位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工勤技能人员(男满57周岁、女满47周岁),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不占本单位岗位限额,继续聘用现等级岗位,按限额外聘用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区中小学教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须有在高台县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经历。对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教师,在高级、中级岗位设置上要给予适度的政策倾斜。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教师岗位高级职务结构比例。
第五章 从教行为规范和考勤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对本学校教职工的日常管理,校(园)长是学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各学校要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提高教书育人的社会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要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推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要建立完善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制度。教师要自觉增强规范从教的意识,严格按照从教“十做到”等要求,规范从教行为。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要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不得违反《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越级或违规上访。
第三十五条 各学校要根据《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工作的意见》(高人事〔2009〕19号)文件规定,完善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日常考勤台账,加强日常管理。县教体局每月对全县各学校教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县人社局。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纪律,确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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