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工商/司法/调研报告/毕业论文/文教论文/>>正文

我省工商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3/7/26 14:43:28
目录/提纲:……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义
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职律师与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不清
(二)行政机构_机制影响监督效果
(三)公职律师业务量较少,导致业务能力滑坡
(五)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三、促进公职律师发展的建议
……
我省工商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省局法规处

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公职律师,是持有公职律师工作证,具有工商行政管理专业法律知识,在工商系统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在工商系统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社会纠纷、加强工商执法队伍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一、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义
工商机关是进行市场监管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准入、市场行为监管等方面的多项职责,大量的政策法规需要参与制定并具体执行。规则制定者和市场监管者的角色,客观上要求必须拥有大量既具有扎实法律基础又精通监管执法实务的专业人才。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既精通各自监管领域业务,又熟悉各部门法律的特点,有利于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夯实工商行政执法基础;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执法统一,提高工商执法效能和权威。
试点以来,尤其是2009年省局律师办公室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公职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4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重大法律问题咨询、参加行政诉讼,等等。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公职律师觉得是以公职律师的身份在从事有关业务,但其他人仍然认为公职律师在从事法制机构的一般业务。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边界模糊,无法分清其与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公职律师调查取证权无法得到保障,当然,这是律师行业的共性问题。公职律师的待遇模糊,往往成了干活的代名词。
(二)行政机构_机制影响监督效果。公职律师首先是公务员,在“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行政机关运行_和机制下,难以保障其相对独立、超然的地位和法律至上的思维习惯,对法律负责极易嬗变为对上司负责,看上级、领导脸色行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合法性必将大打折扣,公职律师在制约权力滥用方面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
(三)公职律师业务量较少,导致业务能力滑坡。由于试点意见将公职律师定位于只经办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导致公职律师的业务量很小。由于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加之近几年来法律的立改废频繁,没有了实践性支持和滋养的公职律师成了有名无实的空头律师,长此以往,对公职律师的形象和作用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
(四)公职律师人数较少,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影响力有限,制约了公职律师作用的发挥。只有形成小气候,才能影响大气候。目前,公职律师尚处于起步阶段。从全省工商系统来看,公职律师只有20余人,平均每市只有一人,而且多数都是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与法制工作重叠交叉较多,并未体现出公职律师的名义,严重制约了公职律师的影响面。
(五)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工商系统公职律师均为兼职律师,除履行公职律师职责外,均承担其他公务工作。与一般公务员相比,公职律师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这些资格的取得和律师素质的培养需要长期的时间、精力、资金等的大量投入;与社会执业律师相比,两者的专业教育程度、业务知识的学习、经验的积累等方面几乎没有多大差异,办理个案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等方面也差距甚小,但两者的收入悬殊;公职律师的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时还有一定的风险性。但公职律师与其他公务员享受一样待遇,无相关补贴、津贴,客观上影响了公职律师队伍的壮大和现有人员的履职积极性,不利于公职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促进公职律师发展的建议
第一,立法确认公职律师制度。《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因此,建议将《律师法》第二条改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称为执业律师;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供职于政府部门,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称为公职律师。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使公职律师“名正言顺”;同时,相应修改《律师法》第十一条,并在目前多种模式并存的情况下,统一公职律师的执业模式。
第二,合理界定公职律师与法制机构的职能范围。公职律师与法制机构虽职能多有交叉,在目前条件下二者不能相互取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合理界定两者的职能范围,如何使两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为所属机关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依法行政。建议提倡将公职律师配置到专职法制机构,非专职法制人员的公职律师在法制机构兼任职务,并明确要求重大决策咨询、重要法律事务处理等必须交由公职律师初审,有公职律师机构的单位,由公职律师机构指派公职律师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机构印章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原则上公职律师主要负责处理工商机关在微观层面的法律事务,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工商机关在宏观层面的法律事务。规定政府机关的诉讼、仲裁活动强制由公职律师或者律师代理制度。为厘清法制机构与公职律师业务边界,宜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全部纳入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一方面为公职律师提供稳定的业务来源,另一方面也能够增强行政机关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的专业性,提高胜诉率。考核制度方面,由国家或省一级政府与人民法院协调发文,将公职律师出庭率列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行政机关逐步落实公职 ……(未完,全文共4128字,当前仅显示20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省工商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