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条例》修订过程
二、《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条例》修订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的重点解读
二、《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本次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注重民生,为人民服务宗旨
2、解决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本次修订《条例》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2、连续性原则
3、公平公正原则
4、创新性原则
三、《条例》修订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的重点解读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
(二)有关条款的重点解读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两个以内(含依法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
(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辅导提纲ppt版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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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修订过程
二、《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条例》修订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的重点解读
一、《条例》修订过程
《广东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2004年底酝酿修改,2005年1月向全省各市发出征求修订意见的通知。3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修订《条例》,24日省委常委会同意对《条例》进行修订。6月,省人口计生委开展广州市海珠区等六个老城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等调查研究,并对取消间隔期限问题进行测算与研究,同时将结果报国家人口计生委。9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经征求委各处室及直属单位意见后形成讨论稿。
10月经委办公会议讨论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市人口计生局及省直各有关单位。11月各市及省直单位意见反馈修改完毕。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经报国务院后批复同意我省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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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增加了对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者的处罚,对不服从监管的行为经教育后仍不履行公民义务的给予惩戒性处罚等等。通过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规范了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行为,为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证。
三、《条例》修订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的重点解读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条例》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对生育政策进行了微调,取消了原《条例》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对依法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作了适当调整;二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了原则的授权性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和加强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职责;四是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破坏管理秩序的行为增设了行政处罚;五是规范了法律用词,修改了人口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名称等。
注:黑体部分为增加部分 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
排再生育一个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
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有关条款的重点解读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两个以内(含依法
收养,下同) 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
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四)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
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五)独生子与独生女
结婚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
一个子女的;
(七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岗位作
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七)夫妻双方为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的户籍均登记为
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
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夫妻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
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
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
儿死亡的;
(六)违法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违反本条例再生育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
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
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
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
十四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
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 ……(未完,全文共8376字,当前仅显示228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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