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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活动
(五)治丧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天
(六)不得组织与参与农村物资交流会期间的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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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以良好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关于开展“移风易俗倡新风”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嵊市委办〔2013〕15号)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嵊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党员干部要以倡导文明新风为己任,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文明节俭的优良作风,坚决抵制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干部所操办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的婚丧事宜,以及庆生祝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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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相关情况。操办婚庆事宜应提前10天如实填写嵊州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1),向相关组织报备。丧葬事宜可在事后10天内报告。
第五条 建立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公示制度。各单位须在单位政务公开栏或局域网上及时(事后15天内)公示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见附件2),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违规礼金上交制度。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故无法拒收的违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事后15天内上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或党组织。
第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执行本规定,带头移风易俗、淡化人情消费。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单位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负总责,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婚丧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奢侈浪费等行为不提醒、不制止、不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报告不实、借机敛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违规人员和参与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根据《嵊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办法(试行)》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各单位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
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评价、提拔任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广大群众加强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举报。市纪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83032127,受理广大群众的举报。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组成的处置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被举报对象的核查、定性、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嵊州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年 龄
工 作
单 位 职 务
时 间 地 点
操 办
事 ……(未完,全文共2144字,当前仅显示136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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