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充分认识治理“为官不为”问题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积极畅通发现“为官不为”问题工作渠道,严格监督执纪问责
三、多措并举防控“为官不为”问题,全面推进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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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文件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监察局
合纪发〔2016〕1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党员干部“为官不为”问题问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纪工委),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精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现将《合肥市党员干部“为官不为”问题问责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治理“为官不为”问题重要意义,切实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官不为”是新形势下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不仅影响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而且影响党和人民事业的健康发展。严肃查处“为官不为”问题,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深化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与现实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清治理“为官不为”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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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为官不为”问题,《规定》明确了十种问责情形,随着问责力度不断加大,“为官不为”问题的表现形式会随之隐形变异。各级要强化源头治理意识,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在严格查纠问题基础上,认真做好思想转化和回访教育工作,引导被问责同志端正思想、认清错误,彻底改正、防止反弹;要关注“为官不为”问题发展动向和形式变化,大力加强各级党组织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引导党员、干部牢记职责使命,摒弃“为官不为”,自觉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敢担当;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制定完善权责清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常态开展考核监督,全面纠正“为官不为”问题;要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对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党员、干部给予大力褒奖、提供更好舞台,以此带动更多人干事创业。要充分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公开通报曝光,使“为官不为”者无处遁形。要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激发干事创业的生机活力,使“为官不为”问题得到全面解决和根本治理。
中共合肥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监察局
2016年6月29日
合肥市党员干部“为官不为”问题问责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作风建设,全面治理“为官不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安徽省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合肥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村(居)党员、干部“为官不为”问题的问责。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为官不为”,是指一些党员、干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应尽的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对“为官不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贯彻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惩教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干部存在以下“为官不为”情形,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应当实施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发展和党建决策部署立场态度不鲜明,传达贯彻不及时,方法举措不得力,工作落实不到位,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拖延不办,拒不执行的;
(二)在坚持原则维护纪律方面,捍卫党和群众利益态度暧昧、立场摇摆,面对不良现象和错误行为不坚持原则、不坚决斗争,直接管辖的地区、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或问责查处的;
(三)在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方面,精神状态萎靡不振,履行职责敷衍了事,消极怠工,得过且过,效率低下,贻误工作的;
(四)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方面,缺乏创新精神,不愿实践探索,对改革发展稳定问题不重视、不研究,被动应付,观望等待,缺乏有效举措,工作严重滞后,年度改革发展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在服务基层为民办事方面,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回避矛盾、怕惹麻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态 ……(未完,全文共3433字,当前仅显示17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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