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抑制偏见、制约权力——设置合议制的内在机理
二、角色失衡——合议制内部运行的弊端所在
三、激励约束——推进我国合议制改革的可能路径
(一)合理定位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角色平衡
(二)合议庭成员电脑随机抽取——让审判的归审判
(三)完善合议庭工作考核机制——有效激励
(四)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社会约束
……
从角色失衡到角色归位
推进法院合议制改革的路径探讨
一、抑制偏见、制约权力——设置合议制的内在机理
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①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内部法定的审理各类案件的组织形式。
人是理性的动物,但这种理性是有限的。一方面因为环境是复杂的,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人在复杂的世界面前信息是不完全的;另一方面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全知全能、无所不知。环境的未知和变幻与人类的有限理性的矛盾,使人们既寻求人类认知手段的完善和工具质量的提高,又采取克服人类有限理性的制度性保障措施。设置合议庭制度的内在根据之一正是因为裁判者不可能如经济学家假设的那样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法官在认定事实中不可避免的会带有“意志性”和“创造性”。司法不是一种纯粹理性的活动,而是一种实践理性的活动。“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霍姆斯语),法律的该种特征表明裁判过程并非如自动售货机那般输入事实和法律就能产出判决。在认定的案件事实时,法官个人的经历、社会环境乃至潜在意识、预感、直觉等决定了其在判决中的倾向性,而这些因素都难以归入“理性思维”的范畴。在理解和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因其所受的教育程度、思想品德、思维方式、
意识形态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不同,对同一法律条款存在不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4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家的司法独立尚有一定的区别。_国家的司法独立主要是从三权分立的角度,认为司法独立于立法权与行_,不仅不受行_的干预,而且不受立法权的干预。在我国不是实行三权分立,而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司法权和行_皆来自立法权,对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监督。因此我国不是实行司法独立,而是独立审判。司法独立必然导致独立审判,但独立审判并不必然导致司法独立。当然我们的独立审判只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不是对立法机关的独立。”④从这一论述可以概括出如下三方面的意思:一是司法独立与独立审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是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是不实行司法独立的;三是司法不独立的情况下也可以实现独立审判。事实上,独立审判强调的是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裁判者相对于纠纷双方而言,处于中立的、价值无涉的地位,其裁判的依据仅仅是法律和事实。人民法院虽然以整体行使独立审判权,但其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必须要通过审判主体的独立审判来实现,并承担责任。合议庭作为主要的审判主体,人民法院只有推行合议庭负责制才能保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最终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现。
二、角色失衡——合议制内部运行的弊端所在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一项制度安排要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受到包括该项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外部制度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意志无限,贯彻起来却障碍重重;渴望无限,行动起来总得听命于现实。要真正发挥合议制抑制偏见、制约权力的功能既要靠其自身机制的健全,又离不开外部的制度环境。所谓自身机制指如何组织合议庭及其成员的构成,外部制度指与合议庭运行相关连的一系列制度,如审批制度、审委会制度、陪审制度等。
合议庭作为案件的审判组织,参与了案件的全部审理过程,对案件的裁判应该最有
发言权,合议庭也应当承担案件的全部权利和责任。但庭、院长的案件审批签发制度、请示
汇报制度,使合议庭失去了裁判权,造成了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使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逐步淡化,导致出现庭审流于形式、成为过场,案件审理不清、裁判模糊的现象。从专业化、职业化角度的出发,期待通过审判组织的相对稳定,提升审判水平和质量,在这一理念的支配下,开始了合议庭固定化改革。以克服法官审案中走过场,案件结论都由院长、庭长或审委会决定,合议庭的作用虚化。为此,改革的重点在于还权于合议庭,提高合议庭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作用,强调审判长在合议庭中的核心地位,减少审批、请示、汇报,凸现合议庭完整的审判权,使其成为权责统一的审判组织。在此基础上,固定的合议庭就围绕审判长形成了。合议庭的固定化使合议庭成员能够经常性都相互切磋,提高审判技能和审判知识,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从而发挥集体的智慧,体现合议的价值,因此有利于审判水平和效率的提高。但逐步发展后,其功能又发生异化。
根据身份的差异,合议庭成员可以划分为四种角色:审判长、承办法官、普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审判长通过“权力权威”获得了审判活动各个层面的主导权;承办法官的角色发生了不当的强化,基于对案情的了解,承办法官实际获得“知识权威”,承办法官负责制成了实际运行的负责制模式;普通法官的角色发生了不当的弱化,由于缺少“权力权威”和“知识权威”而在审判活动中沦为一个附庸的角色;人民陪审员的角色发生了不当的弱化,由于缺少普通法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陪审员很难和法官“平起平坐”。⑤
这种内部的角色失衡导致合议庭制度在运行中产生种种弊端:
一是行政化。审判长选任制度环境下的审判长享有以下职权:合议庭成员的选择权、行政管理权;案件承办人的指定权;法律文书的签发权;要求审委会研究的提请权等。与审判长的职权相对应,审判长也要为合议庭成员的违法审判、错误裁判承担责任。审判长负责制后,围绕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相对固定,为了管理方便,又逐步具有了行政管理职能,带来了审判长的行政化。在更小、更核心的层面形成了新的行政组织,审判长是领袖,其他审判员逐步边缘化,一人中心主义,合议庭成了形式。同时也在法官之上增加一个新的上级,特别是审判长享有的合议庭成员的选择权,更是强化了法官的隶属关系。法官出于自身考虑,会自觉不自觉地主动接受审判长的领导,从而使法官真正独立和平等日趋艰难。
二是既无责化又泛责化。所谓无责化即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合议庭成员共同审理案件这一最重要的活动并没有严格的责任要求,不论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案件时是否投入、是否认真、是否思考,都缺乏严格的责任,也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现实中,合议庭裁判案件实际上是遵从多数通过的决策原则,并且具体的考评和激励机制是针对案件承办人而非合议庭,后果基本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没有联系。从而导致除了承办人之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在裁判过程中会选择合乎理性的无知状态。⑥当一个案件分配给某个法官承办时,现行的监督、考评等机制随之在他的身上产生激励反映,他通常会认真阅读卷宗材料,确定审理策略和开庭日期,在合议庭合议时提出本人对该案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决策意见。而这种决策质量对其职业声誉、奖励 ……(未完,全文共7575字,当前仅显示266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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