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毕业论文/文教论文/>>正文

理论探讨:从哲学角度探讨合议庭运行机制

发表时间:2013/8/24 16:00:58
目录/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合理的怀疑方法”的价值分析
三、当前合议庭运行机制的现状分析——质疑篇
(一)合议庭组成的固定化
(二)承办人对案件审理的垄断化
(三)审判长权力的行政化
(四)合议庭评议机制的简单化
四、合议庭运行机制现状的成因分析——析疑篇
(一)法官等级制度的不合理
(二)合议庭分工合作机制的不明确
(三)责任及考评机制不清晰
(四)合议庭评议机制的不完整
五、合议庭运行机制的重构——解疑篇
(一)将固定合议庭回归为临时合议庭
(二)变承办人制度为合议庭负责制
(三)正确定位审判长
(四)健全合议庭评议机制
六、结语:
……
理论探讨:从哲学角度探讨合议庭运行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一条新闻吸引了我们的视线———山东省高院民二庭将改革传统的合议庭模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再固定,而是由电脑随机抽取,审判长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责。具体的计算机分配案件流程图如下:

对于上述改革举措,许多法学专家均持肯定态度,汤维建教授认为:“有利于法官独立地参与案件裁判,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真正体现合议民主集中制的本位价值,这更符合合议制的初衷,更能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同时也减少了法官走向腐败、不公的机会,保护了我们的法官。”③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我国合议庭运行制度的现状究竟如何?是否应对其进行改革以及如何进行改革?笔者将引入哲学中“合理的怀疑方法”并以此为视角进行分析。
二、“合理的怀疑方法”的价值分析
合理的怀疑方法最显著的特点是反对形而上学的思想僵化,在承认客观真理的基础上,通过对原有认识的不合理或已过时部分的否定,提出问题,并促使人们去析疑、解疑,从而推动认识和实践向前发展。④合理的怀疑方法在科学认识和社会实践中具有如下重要功能:
1.思想启蒙和解放功能。合理的怀疑方法能帮助人们解放思想,破除迷信,从而不断推进认识的科学化和实践的合理化。
2.催化功能。合理的怀疑方法能够帮助人们摆脱成见、偏见及各种迷信、教条的束缚,是推动人类认识、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发展的内在动力。这就是所谓的“不疑不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制度,一般在分案时都会确定案件的承办人。但在合议庭内部,承办人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在裁判权的分配和行使上并不均衡。从庭前的准备至庭审调查,再到案件的评议、裁判,均是由承办人主导,即使是审判长也多是主持庭审开始的回避事项,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而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通常亦只针对承办人进行。该制度设计中对于承办人的定位不当导致了案件承办人包办代替合议庭的全部工作,弱化了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裁判的责任心,进而造成了合议庭“形合实独”。“名为合议、实为独任,一人办案、三人署名”的违法审判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审判长权力的行政化
审判长选任制推行的初衷是为了通过选任一批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审判人员承担合议庭的审判管理职能,借此发挥合议庭成员的合力作用,强化合议庭的职能。然而,改革的具体实践中,不少法院却给审判长赋予了一定的行政色彩:有的地方法院在选任审判长时提出“隆其地位、重其职责、优其待遇”的改革旨意,将审判长的发展方向定位为“靠近副庭长”,⑦;有的法院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等,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均是将审判长作为权力主体。这在无形中助长了审判长的首长心理,他们往往把自己置于合议庭一把手的位置,对案件大包大揽,将“主导”变为“主管”。目前,审判长的权力往往超出了审理案件的主持权,而衍生了一种对合议庭的管理权与控制权。特别是审判长对合议庭成员享有选择权,更是强化了法官的隶属关系。法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自觉不自觉地主动接受审判长的领导,从而使法官的真正独立和平等日趋艰难。
(四)合议庭评议机制的简单化
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合议庭行使审判权最核心的部分。⑧当前的评议机制仍然是传统的以承办人为核心的评议方式,评议的广度和深度均不够,主要表现在:1.案件评议的内容不完全。如对于证据的采信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等是否准许等均未列入评议内容。2.对有限内容的评议仍流于形式。承办人以外的合议庭成员一般仅对于承办人意见作结论式的认可表态,或作非实质性的补充说明,普遍缺乏论证与说理,缺乏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完整性的思考。3.评议程序不规范。有些合议庭对于审判长自己承办的案件,往往是审判长先发表意见,这样非常不利于其他合议庭成员独立思考,发表意见;关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发言顺序,有的是由资历深长者先发言,资历浅者后发言,这样也不利于资历浅的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另外,目前有关法律对是否允许重复评议未作规定,实践中重复评议的现象为数不少。
四、合议庭运行机制现状的成因分析——析疑篇
合理的怀疑方法具有催化功能,它不仅能够帮助人们摆脱各种偏见、教条的束缚,而且能够帮助人们分析原因,从而为最终的解决问题打开方便之门。分析合议庭运行机制产生上述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法官等级制度的不合理
法官制度的等级化是我国法官制度建构中的固有传统,也是我国法官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法官制度最显著的特征。我国目前建立了一套与国家行政机关类似的法官管理_,《法官法》将法官的等级分为四等十二级。这种做法“在追求(法官)与行政官之间的区别背后,显示出制度设计既想表现行业特殊性,却又难以超越行政管理的惯性思路的尴尬情形”,⑨反而容易使法官进一步陷入行政化级别的管理模式中。特别是现行法官等级主要是根据官职高低、工龄长短来确定,因此高级法官与普通法官相比、一级法官与二三级法官相比一般情况下资历更深、级别更高,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威和事实上更多的发言权,而这种不平等又是通过法官等级这样一种外在符号得以强化并长期存在,故合议制度要求的平等参与自然无法实现。
(二)合议庭分工合作机制的不明确
从《若干规定》的内容来看,第四条仅概括性的阐述了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各成员的平等参与权,而之后的第六条、第十条则虽然涉及了审判长和承办法官的各项权利,但这些规定只是对合议庭组成、职权、活动原则的一种原则性规定。由于合议庭成员内部的工作关系以及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职责规定不够明晰,当一个合议庭内部出现审判长、承办人、其他成员三种角色的情况时,案件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到合议庭评判的各个环节如何具体操作,各角色就都缺乏科学合理的细致分工。具体而言,一方面,审判长的地位究竟如何体现,作为指挥者如何指挥,尚无定式;另一方面,这种分工不明不易于保障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平等独立性。
(三)责任及考评机制不清晰
当前合议庭的工作绩效缺乏与之相对应的责任落实机制和考评机制。对于案件质量的承担责任主体上,本应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的案件被许多法院理解为审判长负责制或主审法官负责制。案件如有差错时,一般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关系不大,这种思维定式直接导致了其他合议庭成员对待案件“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同样,对合议庭的考评机制亦没有建立起来,目前的考评方式仍然是参用形式化的“公务员考评机制”,对整个合议庭的运作规程,如庭审、评议、裁判文书的制作、裁判效率和效果、审判 ……(未完,全文共7580字,当前仅显示26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理论探讨:从哲学角度探讨合议庭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