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机关精细化管理资料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荣成市财政局
2013年3月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汇编
本级政策部分
1、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
文件依据:《荣成市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荣政办发〔2013〕12号。
补助内容:市政府设立2亿元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
申请条件:
(1)2012年在我市纳税总额过100万元;
(2)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市政府确定的五十户重点企业和五十户成长型企业;
(4)拥有省级以上名牌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5)2012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
(6)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
具备资格: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在我市依法登记纳税;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经济效益良好;
(5)会计信誉和纳税信用良好,已建立正常财务信息报送关系;
(6)经过贷款
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新手续,并出具符合续贷条件的证明;
(7)经
财政部门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具有相同信贷等级的企业为其担保。
申请材料:
(1)荣成市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申请表;
(2)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贷款额度的转账支票;
(4)其他证明企业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5)市属企业向市经信局提报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提报申请;
(6)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经市经信局、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前报市财政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
(7)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贷款银行和使用扶持资金企业应当签订《荣成市中小企业临时还贷扶持资金使用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约定向企业贷款银行账户存入相应资金;
(8)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立即偿还到期贷款,获取新的贷款,并于新贷款到账当日偿还财政借款。
办理时限:凡按照要求提供的资料齐全,在每个工作日随到随办。
咨询部门:荣成市财政局企财处(电话:7561742)。
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鼓励企业上市融资的优惠政策》荣政发〔2010〕26号、《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荣政发〔2012〕7号。
补助内容:
重组与并购
(1)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 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2)拟上市公司为上市整合而调增的企业所得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属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市政府按土地出让金我市地方留成部分,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4)已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的拟上市企业,其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成功上市前可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时间最长不超过3 年。
辅导与上市
(5)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6)企业进入上市辅导阶段,经市金融办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与企业签订资金垫付协议。垫付资金于证券公司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15 日内拨付至企业,垫付金额按照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所需首笔费用的50%拨付,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上述垫付资金转为奖励资金,如企业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两年内不能实现上市(以首发申请获发审委通过为准),垫付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与企业签订的资金垫付协议予以收回。
(7)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通过“买壳上市”或将原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奖励企业高管人员100万元。
(8)拟上市公司上市后,其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由市政府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9)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按在本市内实际投资额度的1‰比例,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注册地不在我市但吸收合并我市企业的上市公司实现首发融资,按投入我市资金的1.5‰,奖励企业高管人员,最高限额为100 万元。
扩股与再融资
(10)已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债券和引进战略投资等形式实现再融资,按在我市实际投资额度给予企业高管人员一定奖励。其中,再融资3 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奖励4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配套与保障
(11)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500 万元,用于兑现上述奖励政策、支付聘请专家及开展培训讲座等相关费用。
(12)拟上市的企业实行市级领导分包和部门联络员制度,凡促成拟上市企业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并成功上市的,奖励联络员单位5 万元。
(13)拟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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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发展壮大。对新成立的金融组织按注册资本额度给予相应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并在相关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的,奖励5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到2亿元的,奖励1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支持“三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细则参照《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0]64号。
咨询部门:荣成市金融办(电话:7561228)、荣成市财政局企财处(电话:7561742)。
8、对高端制造项目的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荣政发〔2012〕7号。
指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资项目美元兑换人民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当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以上、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项目。
扶持内容:
(1)因征地形成政府纯收益,市财政按照本级政府收益额,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2)免征基础设施大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3)免征项目投产前我市权限内地方留成部分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资源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才交流服务费、人才信息查询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各类中介有偿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4)填海后形成的土地,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属于非公益性的可协议出让,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市财政按照本级政府收益额,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属经营性项目的,按“招拍挂”方式处理。
申报程序:
(1)收费减免程序
项目单位持相关窗口核定后缴费基数、应缴金额的《工业项目建设费用“一票制”征收情况表》,图纸审查合格征收,发改委批文,市政府审批符合荣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享受高端制造业扶持政策批复或其它依据等资料到市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2)土地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持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市政府审批符合荣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享受高端制造业扶持政策批复或其它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合同书及缴纳土地总价款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2、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将扶持资金安排建设上报市政府;3、按市政府规定的项目进度和时限要求安排扶持资金。
咨询部门:荣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电话:7562052)。
9、对产业升级项目的扶持政策
传统水产养殖和捕捞企业,增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高附加值精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达200万/亩以上的项目。
传统渔业企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增上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外资项目美元兑换人民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当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以上、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文件依据:《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荣政发〔2012〕7号。
补助内容:
(1)因征地形成政府纯收益,市财政按照本级政府收益额,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2)免征基础设施大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3)免征项目投产前我市权限内地方留成部分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资源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才交流服务费、人才信息查询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各类中介有偿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4)填海后形成的土地,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属于非公益性的可协议出让,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市财政按照本级政府收益额,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属经营性项目的,按“招拍挂”方式处理。
申报程序:
收费减免程序
项目单位持相关窗口核定后缴费基数、应缴金额的《工业项目建设费用“一票制”征收情况表》,图纸审查合格征收,发改委批文,市政府审批符合荣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享受产业升级项目扶持政策批复或其它依据等资料到市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持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市政府审批符合荣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享受产业升级项目扶持政策批复或其它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合同书及缴纳土地总价款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2、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将扶持资金安排建设上报市政府;3、按市政府规定的项目进度和时限要求安排扶持资金。
咨询部门:荣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电话:7562052)。
10、对配套协作项目的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荣政发〔2012〕7号。
补助内容:
企业在参与行业整合过程中,属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的工业出让用地,其土地处置时补缴的土地差价款,形成政府纯收益部分给予等额扶持。
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持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市政府审批符合荣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享受配套协作项目扶持政策批复或其它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合同书及缴纳土地总价款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2、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将扶持资金安排建设上报市政府;3、按市政府规定的项目进度和时限要求安排扶持资金。
咨询部门:荣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电话:7562052)。
11、对企业自办园区并负责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荣政发〔2012〕7号。
扶持内容:
给予基础设施配套、土地收益返还、财政收入分成等优惠政策。
申报程序及材料:
(1)项目单位持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市政府审批符合荣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享受产业聚集项目扶持政策批复或其它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合同书及缴纳土地总价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将扶持资金安排建设上报市政府;
(3)按市政府规定的项目进度和时限要求安排扶持资金。
咨询部门:荣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电话:7562052)。
12、对城区及沿海企业搬迁入驻市政府规划园区的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荣政发〔2012〕7号。
补助内容:
(1)因征地形成政府纯收益,市财政按照本级政府收益额,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2)免征基础设施大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3)免征项目投产前我市权限内地方留成部分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资源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才交流服务费、人才信息查询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各类中介有偿服务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4)填海后形成的土地,需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属于非公益性的可协议出让,企业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市财政按照本级政府收益额,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属经营性项目的,按“招拍挂”方式处理。
(5)企业老厂区土地或海域出让所形成的本级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予以返还。
申报程序及材料:
收费减免程序
项目单位持相关窗口核定后缴费基数、应缴金额的《工业项目建设费用“一票制”征收情况表》,图纸审查合格征收,发改委批文,市政府审批符合荣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享受产业升级项目扶持政策批复或其它依据等资料到市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1)项目单位持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市政府审批符合荣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享受产业聚集项目扶持政策批复或其它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合同书及缴纳土地总价款、海域使用金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将扶持资金安排建设上报市政府;
(3)按市政府规定的项目进度和时限要求安排扶持资金。
咨询部门:荣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电话:7562052)。
13、对其他项目的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鼓励企业转型发展的若干规定》荣政发〔2012〕7号。
其他项目指对来我市设立独立核算总部、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的企业,以及来我市设立的法人类金融机构,其自建办公用房项目。
补助内容:
(1)免征基础设施大配套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2)免征项目投产前我市权限内地方留成部分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水资源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才交流服务费、人才信息查询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费。
申报程序及材料:
项目单位持相关窗口核定后缴费基数、应缴金额的《工业项目建设费用“一票制”征收情况表》,图纸审查合格征收,发改委批文,市政府审批符合荣政发〔2012〕7号文件规定享受其他鼓励项目扶持政策批复或其它依据等资料到市财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咨询部门:荣成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电话:7562052)。
14、对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荣成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荣政发〔2010〕33号。
旅游业:
(1)旅游企业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且在我市纳税的,其首次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2)旅游景区(点)新评为国家4A、5A级的,宾馆(酒店)新获得四星、五星级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物流业:
(1)对新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税务注册在我市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其吸引本地和外地车辆、船只挂靠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其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成,由市政府按50%的比例,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2)对在我市规划园区内新创办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现代物流企业,允许其按照适当比例,参照工业项目供地方式建设办公等配套用房。
主辅分离:
(1)企业实施主辅分离需新注册或变更法人登记手续的,免收荣成市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收费,中介机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资产交割需缴纳的契税,由市政府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予以补助。
(2)对企业因主辅分离、产业整合而导致总体税负增加的,剔除正常增长部分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成,由市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3)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增贷款符合上级贴息扶持政策的,优先考虑项目申报;不在上级贴息扶持政策范围内的,由市政府根据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予以贴息补助。
(4)对企事业单位将食堂、物业等实行服务外包的,自外包之日起两年内,根据外包企业承担该项业务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按50%的比例,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支持发包单位发展。
商贸服务业:
(1)凡新办中介服务企业(包括咨询服务、会计审计、认证认可、创意设计、信用评估等),年缴纳营业税达到15万元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每年按实际使用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年每家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万元。
(2)对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三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数额,由市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3)鼓励开发商对新建商品房进行精装修,其精装修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政府按照50%的比例,从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4)鼓励国内外大型房地产企业来我市投资开发,并在土地付款方式和容积率确定上给予更加灵活的政策。
咨询部门:荣成市财政局预算科(电话:7561772)。
15、生态观光休闲农业发展奖励资金
文件依据:《荣成市关于促进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发展奖励办法》。
扶持对象:我市范围内从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园(基地)的经营主体。
奖励条件及标准:
从事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生产的农业园(基地),建设占地30亩以上,且成方连片;土地使用合同期限10年以上;按照农业标准化基地标准生产、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基地)建设标准建设,经综合验收达到60分以上的,按经营规模、经营效果、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5—1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广告宣传和引导标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项目申报:
申请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园(基地)奖励资金的经营主体需提交《生态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基地)经营主体申报表》、土地使用合同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的经营主体,由市农业局和财政局按照《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内容及标准》、《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园(基地)建设内容及标准》,进行实地验收打分,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咨询部门:荣成市农业局生产科(电话:7566676)、荣成市财政局农业科(7562012)。
16、荣成市农家乐及乡村民俗游奖励资金
文件依据:《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政发〔2012〕10号、《关于加快发展乡村民俗旅游的实施意见》(荣政办发〔2011〕30号)。
补助内容:
第一对我市范围内新获评的全国休闲农业旅游示范点(村)每个奖励5万元、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村)每个奖励2万元。五星级农家乐(户)每个奖励1万元、四星级农家乐(户)每个奖励5000元、省级旅游特色村(民俗村)每个奖励2万元。
第二鼓励和支持行政村或企业经营者,自愿申请农家乐特色村(特色点)的认定,对经认定达到下列标准的,给予发放特色村(特色点)标牌,并予以奖励:
第一款,连续经营半年以上、接待户达到20户的行政村,每年奖励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户奖励5万元;
第二款,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接待床位50张以上或接待餐间10个以上的企业(合作社),每年奖励5万元。
申请材料:
符合第一条的经营单位申请奖励资金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山东省旅游局颁发的相关命名评定文件;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卫生许可证;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的行政村申请奖励资金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荣成市旅游局颁发的相关奖励评定文件;
(2)接待户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卫生许可证;
(6)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经营单位申请奖励资金时需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荣成市旅游局颁发的相关奖励评定文件;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营业税完税凭证;
(5)卫生许可证;
(6)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咨询部门:荣成市旅游局(电话:7593666)、荣成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电话:7561887)。
17、关于荣成市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暂行规定
文件依据:《关于荣成市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暂行规定》荣政发〔2013〕8号。
鼓励范围:在我市登记且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
鼓励政策:
(1)远洋渔业企业将在国外海域捕获的水产品运回我市加工销售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外,对运回自捕水产品的运费,依据有关规定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远洋渔业企业运回我市的远洋自捕水产品达到金枪鱼不低于10%、鱿鱼不低于 60%、其他经济鱼类不低于 30%比例的,优先给予办理海域使用证抵押贷款证明、新增海域和土地使用、新增远洋项目等支持事项。
鼓励标准:
(1)远洋渔业企业回运自捕水产品达不到鼓励政策第2条比例 80%的,不予办理以下事项:
(2)出具海域使用证抵押贷款证明、办理新增海域和土地使用等支持事项;
(3)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源费补贴等国家远洋渔业项目补助政策的申报。
(4)远洋渔业企业回运自捕水产品达不到鼓励政策第2条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减少的比例扣减当年度燃油补贴。
鼓励程序:
(1)远洋渔业企业在申报远洋项目时须出具自捕水产品回运保证书。
(2)各企业自捕水产品回运比例的确定,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产量和实际回运数量测算。
(3)海关负责各企业当年实际回运数量的统计上报,并抄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4)市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的各企业自捕水产品回运比例确定核发、取消、扣减当年度燃油补贴。
(5)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各类船型、作业区域、作业类型的产量调查测算、统计上报工作,并根据海关提供的回运数量计算回运比例报财政部门。
(6)暂行规定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有效期2年。
咨询部门:荣成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科(联系电话:7587118)、荣成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联系电话:7565153)。
18、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扶持政策
文件依据:《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扶持政策的通知》荣政发〔2012〕26 号。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荣”战略,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研发与转化、高新技术项目引进与产业化、科技孵化器建设等给予扶持政策。
申请条件:
关于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研发与转化
凡在荣成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研发与转化的技术创新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企业自主研发通过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的新产品投产后,两年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照“前两年100%、后三年50 ……(未完,全文共54122字,当前仅显示97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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