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财政资金监管
工作职责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财政资金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市
财政局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财基层〔2013〕35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局成立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街道财政所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科,具体负责协调、督导各业务科室及街道财政所开展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街道财政资金监管的对象和范围是指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街道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街道组织的非税收入、部分集体经济收入等,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街道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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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相关业务科室共同承担监管责任。
4.凡经过街道财政所拔付的财政资金和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请款方必须提出请款申请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由街道财政所专管员核对无误后,经街道财政所所长签字同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进一步建立街道财政资金信息监管通达机制。局各科室要积极配合,建立信息通报和反馈机制;基层科要主动协调各科室,把上级财政主管部门下发的项目资金监管政策、法规、资金指标、具体要求等方面信息及时通报发放给各街道财政所,实现信息共享,以便让街道财政所及时参与项目管理,实施有效监管。
第七条 认真落实乡镇(街道)专管员制度。对所属范围内的财政资金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要严格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资金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信息和项目的真实性,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发放到人,确保项目运转及维护管理。同时在资金监管过程中,要做到一般信息每周反馈一次,重要信息必须当天反馈,以便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各街道财政所要建立街道财政专管员下村工作日志制度,做好考勤记录,并对专管员的驻村工作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奖勤罚懒。
第九条 区财政局要将街道资金监管纳入对财政所和相关业务科室量化考核内容,由区财政局街道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监管办公室,下同)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章 问责办法
第十条 对于违反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规定的,要实行问责制度。各业务科室及街道财政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有分管副所长的为直接责任人),街道财政专管员是具体责
任人。
第十一条 街道资金监管违规处理问责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严明纪律,违规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
1.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监管办公室及街道财政所未执行《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街道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职责的实施办法》,造成资金管理混乱的;
2.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未将用于街道及街道以下的各种资金信息,按要求抄送(或发送邮件)给财政所及监管办公室的;
3.区财政局业务科室收到街道财政所及监管办公室书面反馈资金监管信息,未作相应调查处理的;
4.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和主管部门对直接管理或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资金,未履行监管职责,出现管理问题的;
5.财政所负责人未督促按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分解资金监管信息,致使街道财政专管员不了解所包村资金信息情况,造成资金管理工作出现问题未发现的;
6.财政所收到专管员反馈的资金监管信息,财政所负责人未监督相关人员逐级上报的;
7.街道财政专管员在对所包村财政资金未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的;
8.街道财政专管员在对所包村的资金监管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隐瞒不报的;
9.专管员对必备信息核实不清,造成上报信息失真的:
10.区财政资金监管办公室收到财政所反馈情况,未及时通知相关业务科室作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未完,全文共2513字,当前仅显示15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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