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弥补公司合同的缺陷
(二)降低交易成本和效率
(一)我国《公司法》可操作性不强
(二)诉讼程序冗长,诉讼成本高昂
(三)司法地方化
(一)提高立法质量
(二)完善诉讼制度
(三)司法介入的有限性
(四)防止司法地方化,实现司法独立
四、结语:
……
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周依娜
摘 要: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运作往往关乎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公司运作上出现的种种问题对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挑战。因此,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同时,需要对公司的运作进行适度的规制,提高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水平,从而达到社会经济有序发展、各私法主体的利益得到良好地维护的目的。
关键词 : 司法介入、公司运作、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公司自治
Abstract:A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ompany ,an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market, whose operation is often related to the interest of other players ,have posed a challenge to the e*isting judicial system in china .as a result, we should respect the autonomy of the company and at the same time moderate the compan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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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慎考量达成的合意,然而,市场瞬息万变,该合同不可能将未来可能遇到的种种情况进行详尽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成为了公司合同的补充条款。这些都为司法介入公司运作以平衡各方利益提供了合理依据。
(二)降低交易成本和效率
“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 ”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为零只是理想状态。为了提高效率、实现财富最大化,便需要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倘若没有司法的介入,每次遇到公司合同没有详尽规定的情境时便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商讨,这不仅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决策。而司法的介入却能够使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最大化,同时降低交易成本。
二.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缺陷
(一)我国《公司法》可操作性不强
新《公司法》是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的不完善对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水平影响颇深。以下是我国《公司法》部分尚待完善的地方。
1.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界限模糊不清。
我国新《公司法》的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新《公司法》在尊重公司自治,扩大任意性规范的同时,也增加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扩大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范围。任意性规范通常包含“可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等其他事项 ” “由公司章程规定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股东约定 ……的除外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还可以”等字句,而强制性规范则一般则通过“应当”“不得”“必须”等字句来体现。 法官一般据此决定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然而,还有部分法条游离在这两者之外,单从字面看,难以区分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例如:新 《公司法 》第 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第 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 ,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以上规定由于未注明任意性规范或强制性规范的常用字句,因此,如何判断该法条的属性成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受案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若将该规范理解为任意性规范,则可以通过公司的章程予以排除,不予适用,如果公司股东以董事会人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诉讼,则法院应不予受理。但若将该规范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而公司章程将此予以排除,不予适用,此时股东若以董事会人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诉讼,则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裁定公司章程排除该强制性规范条款的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法官对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区分判断对案件的结果至关重要。而在实践中,我国法院司法任务过于繁重,法官工作量大,对于不确定的规范往往缺乏判断热情。他们往往采取逃避不确定的法律规范以减轻司法负担。 因此,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水平,应在立法中予以完善。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不相匹配
缺乏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并无差别,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极易沦为一纸空文。 例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限制,然而,却并没有关于相应的处罚规定。再或者,虽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不足以拟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当违法所得大于因违法而产生的不利益时,这样的法律规范便无威慑力可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犯罪。例如:对于违反《证券法》规定进行短线交易的,法律仅规定予以3 万至 10万元的罚款,这在动辄有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获利的短线交易面前,根本无法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罚款的数目可能还抵不上投入的司法资源,这无异于纵容犯罪。
(二)诉讼程序冗长,诉讼成本高昂
相对于民事领域追求公平、平等而言,商事领域更注重效率、便捷。因此,商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宜过长,然而,在我国商事诉讼中,一旦启动司法程序,原被告双方都会向法院递交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随之而来的便是冗长的司法程序。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下,司法的长期介入对于公司的日常经营极其不利。以小股东利益受损为例,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损害小股东利益时,采用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小股东少之又少。一则是由于小股东并非以此为正业,没有大量时间和财力去采用诉讼这一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则即使赢得了诉讼,收益与成本也未必成正比,甚至得不偿失,不考虑股东个人大量的时间投入和高昂的诉讼成本,公司因长期卷入诉讼而错过的商业机遇,所承受的损失最终也影响到股东个人,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在 ……(未完,全文共8907字,当前仅显示243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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