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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通、宁波两地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考察报告

发表时间:2013/11/21 16:02:23


对南通、宁波两地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考察报告

2009年5月25日至27日,笔者参加了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率领的考察团赴南通、宁波两地考察医患纠纷调处工作。考察团先后考察了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通州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宁波慈溪市卫生局、慈溪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和慈溪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时间虽短,收获颇丰。
1基本情况南通:2008年2月,南通市由政法委牵头,组建了由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药监局作为成员单位的南通市医患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调处中心人员从上述单位抽调,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人事关系在原单位。建立了专家咨询机制,设立了由临床各专业专家、医院医政管理专家、法律工作者等共计73人组成的专家库。
各医疗机构内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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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依法公正操作。(2)建立保险理赔和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介入的形式,以专家库为技术支撑,增加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一是保监会牵头,成立由4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共保体,所有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约为年业务收入的0.2%~0.3%),共保体设立理赔处理中心(对外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以第三方身份进行医疗纠纷调处,把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增加了公信力。
《暂行办法》规定,索赔金额在1万元(三级医疗机构)、60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0元(一级医疗机构)以上的,必须委托理赔处理中心处理,这让患方感到闹也是白闹。二是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工作职责、程序、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确立了医疗纠纷处置的第四条合法途径。(3)密切四方合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安、司法、卫生、保监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加强医院质量管理、正确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和合理合规统一标准理赔等方面的职责义务。如: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li赶赴现场,制止过激行为,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司法部门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筹建和管理;保监部门负责医疗纠纷责任保险共保单位的组建、运行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除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依法参与医疗纠纷处置外,还负责建立、实施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这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宁波市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新闻机构客观公正,对真相未明、调查结果尚未公布的医疗纠纷不予报道,并结合部分案例,积极宣传《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扭转了以往“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思想意识,形成了依法调处医疗纠纷的良好社会氛围。《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医疗纠纷明显减少,医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医患双方都很满意。
2借鉴医患纠纷是困扰着医疗机构和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一大难题,“医闹”现象已成为影响和谐安定的重大社会问题。南通、宁波两地的做法为我们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1领导重视是做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保障两地的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门机构,下发红头文件,拨出专门经费,保障了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2部门联动各司其职是做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关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组成部门在医疗纠纷调处工作中,密切配合,联合行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调处效果。
如公安部门认真维护医疗机构工作秩序,坚决打击不法医闹,为公正调处医患纠纷提供良好的环境。
2011年第2期(第22卷总第 ……(未完,全文共2306字,当前仅显示14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南通、宁波两地医疗纠纷调处工作考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