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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相关制度规定汇编

发表时间:2014/2/26 11:22:26
目录/提纲:……
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
二、《廉政准则》规定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三、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四、教育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
……
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相关制度规定汇编
(摘要)
  
    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
    ㈠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_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⒋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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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⒏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㈣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⒉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⒊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⒋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⒌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⒍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⒎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⒏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㈤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⒉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⒊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⒌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⒎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⒏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㈥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⒉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⒊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⒋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㈦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⒉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⒊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⒋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⒌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㈧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⒉虚报工作业绩;
    ⒊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⒋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⒍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三、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㈠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⒈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⒊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⒋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⒌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未完,全文共4952字,当前仅显示250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相关制度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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