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三)缴费基数上下封顶
(七)缴费基数每年度变更一次
(一)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填写并管理,是职工养老金计算的主要依据
(二)员工跨统筹地区、跨省转换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养老转移手续
(三)员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
(二)员工应妥善保管医疗保险卡,谨防遗失、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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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全体员工、公司总部派往控(参)股公司的员工。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所属各子分公司应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各公司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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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工作,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以后重新工作并继续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员工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发给员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公司应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在本公司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员工从缴费之月起,即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制发医疗保险卡。
(二)员工应妥善保管医疗保险卡,谨防遗失、盗用。不慎遗失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三)员工死亡后,医疗账户由经办机构注销,并将医疗卡结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员工合法继承人。
(四)员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员工个人如期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员工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慢性病、住院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七条 员工必须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员工本人自付。
第十八条 员工因急病在就近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在住院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持就诊医院的诊断及住院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员工进行长期异地安置的,应提前办理医疗保险异地登记。登记后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员工因工外出、常驻外地工作、批准探亲等期间,应先办理临时异地备案手续。备案后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或门诊慢性病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病住院治疗后,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可在出院后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和慢性病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慢性病登记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规定的征缴标准为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缴纳医疗保险经费,保证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为员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失业后,可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等相关手续,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章 工伤保险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先进行工伤及职业病认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应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付。因急诊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员工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疗工伤及职业病。医疗期结束进行劳动鉴定后,再次治疗同一部位工伤或职业病的,应先办理工伤复发手续。
第二十九条 员工需持工伤认定书原件、入院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复发手续。工伤复发实行入院一次办理一次,未按规定办理复发手续的,费用由本人自付。
第三十条 工伤旧伤复发门诊实行登记治疗和限额管理。员工应持工伤认定书、劳动鉴定表等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登记后在社保经办 ……(未完,全文共3556字,当前仅显示17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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