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必然要求
一是检察机关监督、干预的重点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
(一)起诉范围
(二)诉讼案件的来源和管辖
(三)反诉问题的处理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五)调解原则的适用
(六)诉讼结果的承担
(七)诉讼费用的交纳
(八)诉讼时效问题
……
浅议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的情形下,利用自己的特殊法律身份和地位,将一特定种类的民事案件提交法院,由其进行审理,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正当的民事法律秩序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和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一直处于转型期间,大量侵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急剧增加,构成了社会矛盾的重要内容,从而使得化解这类矛盾成为社会控制的重要任务,实践迫切要求加强法律监督,实施对公共利益的有力保护。而在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乃是其职责所在。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上扩大检察机关的职能,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建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的角度结合司法实践,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范围、诉讼程序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必然要求
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当社会的公共利益遭受非法侵害时,如果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或不愿意提起公益诉讼,不仅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而且也不符合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社会公众的要求,因此,国家就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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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提起民事诉讼,而这正是公共利益的理论核心;其次,我国的检察制度与公益检察制度并不完全相同,国家检察官的性质主要是国家公诉人,其往往更多的是代表政府或者大众的利益,以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动刑事公诉和民事诉讼作为其主要职能,也就是说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应是源自其公诉职能。
(二)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质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利益,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维持_的基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提起公益诉讼只是实现其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它同时还有直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所以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应是源自其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而不是源自其公诉职能,更不是源自基于对民事审判活动直接进行监督的职能。
(三)法律监督者,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履行职责或提起诉讼,是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重大举措。因此,从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理所当然得出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结论。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起诉等方式维护公共利益,既是以公权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政治需要,也是以公权力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社会需要,当国家所有权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便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而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具有的公诉权并不必然局限于刑事诉讼,还应包括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因此,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经验说明检察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合适代表,建立起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从立法上正式确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始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根据该法第4条第6项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9月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第1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也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1979年2月2日,检察院重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再次予以了肯定,但在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予以了彻底废除。直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这一现状才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变。这为建立现代的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打下了基础。同时在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负有经济调控职责,以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国家有义务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追究,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为今后建立起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相应的法理基础,与宪法确立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相符合。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据此,由检察机关以提起民事公诉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监督权的基本特征,是对民事、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在民事诉讼中与辩、审三方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通过民事诉讼的过程来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实现司法公正。
(三)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发展和延伸,检察机关的实务经验也保证了其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在我国检察机关目前对民事案件只有事后监督权,即只能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显然不全面、不完善。如果将民事诉讼中实体权益主体与诉权主体形式上分离就使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具有了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而且检察机关的直接提起和参与民事诉讼,不以发生实质损害为要件,改变了传统诉讼事后补救的被动性,最大程度地保证民事公益案件的公正处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享有法律赋予的调查权等职权,并且具有丰富的诉讼 ……(未完,全文共4940字,当前仅显示24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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