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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4/9/13 9:07:13

关于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努力营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渣土运输、倾倒、消纳、回填等处置活动。
本意见所称渣土是指建设项目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砂石场的砂石料;建筑工地的散装建筑材料;商砼和水泥。
  二、相关部门职责
区公安局:负责核发渣土运输车辆合格证;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闯禁行路、乱停乱放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查处;配合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未经核准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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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档;
  (三)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保持出入口道路的整洁、完好;
  (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管、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
  (五)运输车离场前必须进行冲洗,由专人负责现场管理,严禁带泥上路;
  (六)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做到台帐齐全。
  单位、居民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防护设施,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产生的渣土,不得随意堆放。
  四、渣土运输管理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其法人代表姓名。
  2.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预算方量、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等;
  3.与取得渣土运输核准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从事城市渣土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交警、交通、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渣土运输应符合下列条件:
  1.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2.运输车辆应具有车辆合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渣土运输准运证。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
  (四)渣土运输,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1.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清运和项目单位标识;
  2.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古城大街、新乐大街、桥北路、河门街实行特别许可,未经许可严禁入内);
  3.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滴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渣土;
  4.车辆清洗后离场,清洗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五)建设单位(企业)要加强建筑工地管理,应当与区城市管理局签订《渣土运输管理责任书》并交纳保证金,对运输装卸扬尘污染和运输过程中通行的城市道路路面污染采取有效的清洗保洁措施。
  五、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一)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我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有明显的场地指示标志、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和进场路线图;
  3.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4.完善的排水设施;
  5.出入口路面硬化,设置洗车台、配备冲洗设备;
  6.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1.按照规定接纳建筑垃圾,规范堆放,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_垃圾;
  2.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3.保持场内和进场道路通畅和环境整洁;
  4.建立台账,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次、受纳数量等情况,专用消纳场应当设置记录、计量设施;
  5.对所有离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清洗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四)单位、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自行或委托由经核准的渣 ……(未完,全文共2764字,当前仅显示17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