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原域的连接与变迁
二、国际投资的外生资本效应
三、自然人移动的外生人力资本效应
四、外来信息知识与创新
一、选取相关的经济数据
二、各国创新指数的测算和主成分分析
一、创新指数的聚类分析
二、开放式创新指数
一、对于自主创新的理解
二、我国创新战略的理论依据:内生效应与外生效应
三、我国创新战略的政策建议:自主创新与改革开放
……
论文:国家创新指数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战略分析
——熊彼特式创新与自主创新战略
[主要内容] 本文应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中的主成分分析与聚类分析,基于创新的内生效应与外生效应,建立了熊彼特式创新指数,用以描述不同国家创新趋势的差异。以国家为创新原域,研究验证在内生条件下无法实现创新的情况下,可以依靠外生条件实现创新,这一研究对于发展中国家创新模式选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字] 国家创新指数 熊彼特式创新 自主创新
[Abstract] Based on the model of innovation, in the background of globalization I setup inde* system of innovation, to analysis the countries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open and close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innovation indicators distinct Schumpeter Innovation and Independent Innovation, even the relationship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s among these 40 countries or districts, including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n provide theoretical ideas, strategy basis and policy advices for our country carry out Schumpeter innovation.
[Key Words] Country Innovation Inde* Schumpeter Innovatio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第一节 开放经济与熊彼特式创新
本章所研究从封闭条件向开放条件转变的国家,在开放条件下如何实现熊彼特式创新的途径。创新(innovation)是熊彼特的经济理论的核心概念。熊彼特提出:所谓创新,就是建立一种全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以前从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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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结构。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共同货币,将区域内的国家进行连接。所有国家在对外经济方面采取相同的措施。
开放条件下,经常项目中产品贸易政策与资本项目中的引入外资政策都会影响创新模式的选择,包括产品周期贸易与保护幼稚产业等政策,以及经常项目中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都会影响创新模式的路径选择。在开放的过程中,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等活动,产生创新原域变迁的资本效应、人力资本效应与信息知识效应。
二、国际投资的外生资本效应
一个国家在封闭条件下进行创新,首先会碰到资本规模的瓶颈。资本数量无法达到最优规模,通过内生资本积累将延误创新的时机。外生资本将大大促进创新。国际投资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国际间接投资,二是国际直接投资。国际间接投资与国际直接投资一样,都会产生外生资本效应。
外国资本通过资本市场的投资,扩大了东道国的资本规模,根据第五章的结论,有利于增加高风险投资项目。同时,FDI对国内企业的生产率实际上有负面影响,一个企业的国外所有权与其进行技术转移的规模是负相关的(Aitken & Harrison,1999)。引入外资的过程中,资本分担风险程度的不同影响创新的选择。股权融资中风险资本的期权融资将会促进东道国的创新。
在资本项目开放下,FDI已经被当作信息知识传播的一个重要渠道。许多模型强调了FDI作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的作用,其中有一些是建立在内生型增长框架中。在发展中国家中,跨国公司的行为引起国内研发方面的知识外溢(Walz,1997)、模仿先进的产品(Glass和Saggi,1998)。FDI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取决于跨国公司在某国较大的市场份额及较大的技术差距(Kokko,1994 ;Haddad & Harrison,1993)、跨国公司与本地企业之间的联系(Rodriguez Clare,1996);出口推动型国家(Balasubramanyam, Salisu,& Sapsford,1996)和人力资本水平高的国家(Borensztein,De Gregorio,& Lee,1998)能够从FDI中获得更多的技术和生产率增长。技术转移是不完善的或不完整的(Young,1992),FDI技术转移中的技术对于本地工人来说是一个“黑箱”(Kim,1997)。因此,对于直接投资的研究最后落脚于由此而引发的技术转移。FDI进行技术转移产生溢出效应的途径是多种的;“干中学”(Parente,1994;Colombo & Mosconi,1995)、示范、模仿、传播和竞争(Kokko,1994)、投资决策溢出与吸收溢出(Wang和Blomstrom,1992)。或者,相对于FDI而言,技术转移的其它可选择渠道如技术许可和技术援助,能够使当地的工人对所引进的技术进行分解,从而学习创新的核心,而具有重要性(Kim,1997)。
一个国家总体的技术水平决定这个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知识吸收能力的大小决定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技术扩散的程度和速度(林毅夫,2005a)。外资引进对发展中国家所产生的福利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FDI的性质(产品市场的所在国)、发展中国家成本优势的大小以及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等因素。有别于其它关于技术转移和经济增长的文献,林毅夫(2005b)内生增长模型提出落后国家可以通过从发达国家引进技术,发挥后发优势,获得比发达国家更快的经济增长,来实现技术追赶,并使得落后经济最终收敛到发达经济。模型的关键假设是欠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从发达国家引进技术,并获得比发达国家更快的技术创新速度[ 林毅夫 潘士远,2005,《发展战略、知识吸收能力与经济收敛》
林毅夫 张鹏飞,2005,《后发优势、技术引进和落后国家的经济增长》]。
三、自然人移动的外生人力资本效应
一国在创新的过程中人力资本也会碰到瓶颈,依靠人口的自然繁衍与教育将大大增加人力资本积累的时间。因此,必须通过外生人力资本积累才能够获得足够的人力资本。自然人移动为东道国提供了所需的人力资本,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外生人力资本效应。
自然人移动[ 该协定第1条第2款将服务贸易定义为,以下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跨境服务(Cross-Border Supply),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而是电讯、邮电、计算机联网实现的。例如视听和金融就属于这一方面。_消费(Consumption Abroad),即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国接受服务。例如,一国病人到他国就医,一国学生到他国留学,一国旅游者到他国旅游等。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建立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来提供服务,包括为提供服务而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如一国公司到另一国开办饭店或零售商店等。自然人移动(Movement of Personnel),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一成员方自然人的商业现场提供服务。如一国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医生到另一国从事个体服务。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3款(b)还指出,其它规范的服务指出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Movement of Personnel),指缔约方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过境移动,在其他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贸易。即商业存在之外的自然人的跨国境的,具有经济性的,并有经济收益,且汇回国内的服务提供所形成的贸易。这里的自然人,即可以以单个的形式提供服务,也可以以集体的形式提供服务[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各谈判参加方于1994年4月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自然人移动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关国家和地区往往通过一系列的非关境措施在进口服务和外国服务提供者与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之间搞歧视性待遇[ 如有些国家故意地,以一定的投资额或股权额,才可以移民或暂时入境提供服务;暂时入境的人数由企业规模决定而不是从需要出发;有的要求雇用本地工作人员,暂时入境只能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有的规定必须是熟悉本国语言或本国法律、取得本国考试机构的资格认证证书,如此等等,花样繁多。]。最惠国待遇[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二部分“一般责任和纪律”的第二条“最惠国待遇”规定:“有关本协定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透明度[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第二部分“一般责任和纪律”第三条“透明度”规定:“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每一成员方应迅速将涉及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所有有关使用的措施,最迟在它们生效以前予以公布,如果他是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签字国,则该项国际协定也必须予以公布。”]、市场准入[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第十六条“市场准入”规定:“在有关通过本协议第一条所认定的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担义务计划中所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并且,还规定“在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里,一成员方除了在其承担义务安排表中已确定者外,不应以某一地区分布部门为基础或以整个国境为基础来维持或采用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的方式,以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一特定服务而需要雇用自然人的总数。”]、国民待遇[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第十七条“国民待遇”中规定:“每一成员国应在其承担义务及计划表所列的部门中,和以招表标内所述的各种条件和资格,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就影响服务贸易提供的所有规定来说,不应低于给与其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一成员方可通过给予其他任一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贸易提供者,予以与给予己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来达到条款的要求。”“如果一成员方修改其服务或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竞争者条件,以有利于他自己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则形式上相同的待遇或形 ……(未完,全文共24247字,当前仅显示43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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