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法理解读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内容与结构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实践贯彻
(一)立法和决策
(二)行政执行
(三)司法领域
三、信息时代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新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新特征
(二)领导干部处理问题过程中的“新问题”
(三)应对策略
四、法治发展方向
……
干部学习讲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下)
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法理解读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内容与结构
那在讲了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又要看一下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内容和逻辑结构。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用这几个字来概括,分别是:第一个,领导干部必须要有法律的逻辑起点思维;第二个,必须要有规则思维;第三个,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思维;第四个,辩证性的思维。
第一个,逻辑起点思维。逻辑起点,我们之所以讲一个逻辑起点是因为我们的思维原点,我们从事一定的行为,从事一定的活动所必须考察的,所必须预计的根本点,指导你行为和思想的一个根本信念性或信条性的逻辑起点。那在法治的情况下,在法治的环境当中,什么应该能够成为逻辑起点?是两句话,八个字。“宪法至上,良法为治”。
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宪法至上”,在法治的思维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宪法的地位,优先考虑宪法当中有没有规定决策、执行是否与宪法相符合,这是一切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在各种生活当中一定要把宪法作为一个最高的行动准则,因为宪法本身就凝聚了最大的共识,凝聚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第二条,“良法为治”,良法是好法,好的法律,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它必须要有人道性和合理性。在古代,秦朝或其他朝代的苛严厉政当中,偷窃一个很小的东西就被施以砍手的刑罚,这肯定就不是一个良法。在纳粹时期的法律,我们无论如何,它都会认为,虽然有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如议会制定,经过全民投票等一系列形式要件,但它无论如何也不是一个良法。所以,在良法为治的观念下,我们首先要明确良法的概念。
当然,这有一个问题。那在“宪法至上”和“良法为治”的判断当中,有的时候会出现冲突,具体的法律和宪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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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或执行的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考虑决策和具体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的标准,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其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思考。第二个,逻辑思维的严密性。所以,讲究规则性思维当中的第二个特点要涉及到的是法治思维必须要有一个严密的逻辑思维,那这种逻辑思维体现在法律当中,体现在具体的执政过程当中就表现为必须有权利明确、义务明确和职责的明确,而且最为关键的是,必须要有惩罚性措施和监督性措施的明确,以及对于监督性和惩罚性的措施不满的一种救济和诉讼,甚至复议的渠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治是建立起来了一个权利、义务、责任、惩罚以及救济的完整的体系,从而能够把人的决策行为的诸多情况全部纳入到法治的框架之下,按照法治的框架进行处理。
第三个特点,之所以讲规则,在实践当中,规则的具体运用必须要有事实性、证据性。
第四个特点,在规则性思维当中的一个特点,适用的一个规则,必须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来进行操作。之所以要强调这个规则性,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来进行分析,主要是因为法治的一个基本含义是事实及其运用法律,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思维,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将具体的行为、决策等纳入到法治框架下的时候,我们首先是要引用法律的基本条款,即找根据。第二个层面,把事实部分和根据部分进行印证,是否保持一致。第三个,如果保持一致,那我们就按照这个规则去做,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什么不能做,要很清楚。
第五个特点,语言思维的专业性。语言思维的专业性是法言法语。对于一个法学当中的“人”的概念,它和生物学、政治学上的概念,甚至和日常用于当中,“人”的概念就有区别。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思维的规则性就必须要注重语言思维的专业性。
具体来看,规则性思维有这几点。法律关系的思维,我们在处理、决策或执行的过程当中,我们首先要分清这个事件到底有几重法律上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到底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还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还是国家、个人和国家、国家以及个人、个人混杂,我们必须把这个关系理清,是处理法律,是锻造和培养法律思维的一个基本前提。那这种法律关系,从基本上来说,首先要看它是国家和个人的关系,还是个人和个人的关系,它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原则就不太一样。而个人和个人的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商事的法律,而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也有可能涉及到民商事关系,但更多的是行政性的法律,甚至是国家的刑事性的法律。
第二个思维方式,具体来看是法律规范的思维方式。法律规范的思维方式,我们刚才也强调了法律规范是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那在按照法律规范的方式,我们在决策,我们在进行领导活动过程当中,我们首先对于领导干部而言要明确,这个事情什么不能做,应用一种排除性的思维,不能做的话,如果做了,他的责任是什么,他的行政性的责任或刑事性的责任有哪几种,这首先要搞清楚。
那在搞清楚的基础之上,我们再谈职责范围、界限范围、工作职权和其他工作职权的界限,在明确这个之后,我们才能再进一步地明确在执行过程当中,我们有哪个权力,有哪个可以使用的正当性的权力,是这样的一种思维。但对于老百姓而言,对于公众而言,老百姓首先是要明确的,我是有什么,权利明确这个之后才要看,我是什么义务,我不遵守这个义务会出现哪些行政性或刑法性的后果,这个思维逻辑是不太一样的。所以,在法律规范思维当中,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权力界限思维,我一定要明确我们的工作职权,权限和界限在何处,而且这种界限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根据。
第四个,法律效力思维。法律效力思维讲的是,对于特定的时期、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人物,法律有没有效果,以及效果如何,必须把时间、地点和情况作为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才加以适用。如果过了这个期限、时间和标准,那这个法律是否有效,就需要另家考虑的。
第五个,合法性评价思维。对于具体行为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决策,进行执行,也必须考虑这种执行的每个阶段是不是在程序上合法,是不是在内容上合法。在我们的法治思维当中,领导干部最需要的是要时常考虑我这么做符合不符合法律,有没有根据,而且这个根据有没有明确,是不是写出来了,这是一个合法性评价思维。
还有一个,形式理性思维。形式理性是对应实质理性而言的,我们在法治的情况下往往不能优先考虑实质理性,不能为了实质性的正义而忽视规则性的正义,所以在规则性思维当中我们首先要考虑法律规则,在这个法律规则的基础之上再考虑实质性的规则。
最后一个,平等对待的法律思维。这种平等对待,我们在执行、决策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把这些公众一体对待,要明确他们的主体地位以及领导干部的服务地位,从而真正地能够在决策和利益分配,以及在执行过程当中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诉求,从而能够达到一种对话、沟通和协商的一种平等状态。
第三个内容,合理性和正当性思维。那合理性和正当性思维,我们做一件事,我们实施一定的行为,别人很可能就会问你,你这么做是为什么?有什么用?有什么道理?你有什么根据,特别是你实施一定的管理或实施一定的约束他人的行为的情况下,或侵害他人一定的利益的情况下,别人就会问,你这么做有没有根据,这是正当性了合理性的问题。那我们刚才已经提到了,在规则思维当中,正当性和合理性是合法性的问题,也是必须要强调的。为什么这个地方单拿出来?因为我们要对合理性进行进一步的强化,之所以强化,主要有这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在规则思维当中,首先要遵从法治规则,遵守法律的规则,但因为社会生活及其具体的案件发生了,往往会千奇百怪,具体的实际情况也会多变,那在这种多变的情况下,总是有那么一些个别的案件、案例以及个别的具体情况无法用规范的法律形式加以约束或加以处理,甚至还有一些很极端的情况。如果这个情形,这个例子按照法律来处理会导致对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一方产生极大的利益上的不均衡,甚至正义。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弥补规范性思维所固有的缺陷?这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合理性、合法性 ……(未完,全文共13128字,当前仅显示312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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