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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红包隐性腐败问题初探

发表时间:2016/1/31 11:06:13
目录/提纲:……
一、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比较
1、外在形态
2、运行方式
3、本质属性
二、电子红包涉腐特点
1、虚拟性
2、隐蔽性
3、快捷性
4、可逆性
5、重复性
三、电子红包监管难点
1、定性难
2、取证难
3、协调难
4、监测难
四、电子红包规制路径
1、划线式定性
2、申报制核查
3、实名制管理
4、技术性溯源
5、多部门联动
6、科技化取证
……
电子红包隐性腐败问题初探

论文摘要:近两年来流行起来的电子红包,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交方式,除了具有传统红包的功能外,还拥有互联网的诸多优势,其便捷、隐蔽的赠送方式为行贿受贿披上了一件隐形外衣。对电子红包隐性腐败问题进行研究,对做好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文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践,对电子红包的特点、监管难点、规制路径进行初步研究,用以指导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推进理论向实践延伸。

过度泛滥的红包腐败_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监督执纪的一大难点。近两年来流行起来的电子红包,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交方式,除了具有传统红包的功能外,还拥有互联网的诸多优势,其便捷、隐蔽的赠送方式为行贿受贿披上了一件隐形外衣。当前,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腐败花样在翻新,反腐手段必须升级,对电子红包隐性腐败问题进行研究,对做好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电子红包与传统红包比较
与传统红包比较,电子红包通过移动终端以转帐方式将礼金送到客户或亲友的户头,信息化是其显著特征。电子红包业务涵盖需要送红包的所有领域,无论中秋、国庆、生日、婚庆、满月、贺寿或升迁等,只要想送红包,手指在手机屏幕上轻轻一点,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电子礼品卡、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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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特点之一,电子红包一般以智能手机或电脑为工具,通过移动互联网在朋友圈或关注过微信公众号的人群中派发,在派发过程中不出现实物现金,只有数字金额的流转支付。这种虚拟性为双方提供了较大的_空间,不会出现现金红包赠与过程中的推三阻四和半推半就,避免出现了彼此间的尴尬。涉腐电子红包的虚拟性还体现在现金流的不可视性,红包大小、金额多少完全只是个虚拟化的数字,没有实物感和真实感,行受贿双方感觉不到现金红包带来的视觉冲击力和涉腐压力。
2、隐蔽性。相对于登门拜访赠送实物红包,电子红包的派送更为隐蔽,它既可以是朋友圈内的小范围派发,又可以是点对点的定点派送,这种隐蔽性为电子红包赢得了行贿者的亲睐。而对于受贿者而言,电子红包的隐蔽性也是一种利好,是否接受行贿的红包,何时接受电子红包,受贿者可以有一个思索的时间和权衡的过程,不用像面对现金红包那样必须当场作出抉择或者被对方觉察出心理活动的轨迹。
3、快捷性。派发电子红包的快捷性是显而易见的,键盘敲一敲、手指点一点,看不见、摸不着,整个派发过程就完成了,全然不用考虑接收方的时空情况。在行贿过程中,电子红包的快捷性为行贿者赢得了时空_的同时,也为他们赢得了多次派发的时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快速作出新的派送计划,从而确保目标_的全覆盖。
4、可逆性。电子红包派发出去后,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接受方没有接收,红包还可以由派送者予以回收,这种可逆性助长了行贿者的涉腐心理。行贿者发出电子红包,表示出了其心意和意愿,对方如接受了,则表示彼此间达成了某种共识;如不接受,彼此间也可不显山露水地予以冷处理,面子上不伤和气。同时,为了掩人耳目,派收双方可以互相赠与电子红包,在形式上做到“礼尚往来”,为辩解和开拓行受贿行为增添了筹码。
5、重复性。依照电子红包的游戏规则,派发电子红包在频次和单次金额上有一定限制,但相对于传统红包的单次性,电子红包的重复性优势还是很明显的。在派发电子红包过程中,行贿者可以分多次向特定对象进行派发,这样既可以解释为一般性的红包派送,也可以辩解为是对方手气好,抢到的红包比较多,从而掩盖彼此之间行受贿的腐败事实。
三、电子红包监管难点
1、定性难。在红包涉腐定性中,一般以主体间是否存在正常的人情往来即“礼尚往来”和彼此间是否存在利益诉求即“权力寻租”,作为定性和追责的重要依据,但在电子红包涉腐定性中,仅凭这点是难以将问题界定清楚的。一方面,电子红包是新生事物,也就近两年才方兴未艾,如果以短时间内不存在“礼尚往来”现象就认定是行贿受贿,显然没有多少说服力;另一方面,在微信朋友圈中派发的电子红包,对象相对较多且成分也比较复杂,况且拼手气红包还存在一个“抢红包”环节,就此认定收受红包一定是权力派生出来的权益,是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特别是一些企业及商家,在节日期间以派发红包作为营销策略,是合法的经营行为,对此类红包的涉腐定性更为困难。
2、取证难。对电子红包涉腐取证,关键难点在于其隐蔽性所带来的不可知性上,当事双方何时、何地、何因收受红包,除了有确切的信息源,一般情况下是比较隐秘的,不为外人所知晓。即使有准确的派发红包的信息源,但接收方是否已经接收红包,是否已经提现转移,是否已经据为己有,都难以确定,只要存在这些不确定性的因素,就为定性带来很大的困难。另外,一旦调查起来有个风吹草动,接收方完全可能拒收红包,或者主动派发红包,以完成一次“礼尚往来”,这些必将导致调查取证的前功尽弃。就电子取证本身而言,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技术,所取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性、效力性、关联性等,不是截取一二个电子界面就可以的,需要有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正当性和结果的公正性等支撑。
3、协调难。电子红包依附于互联网信息平台,要加强对电子红包的监管,势必要涉及到互联网行业和企业,这就需要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当前,我国对互联网行业有监管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有工商、公安、文化、电信、金融等,这些部门有些负责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批,有些是对经营行为的监管,有些是对网络a全和网络文明的管理,各负其责,各管一段。具体到对电子红包的调查与监管,如果没有确定的涉腐信息举报,这些职能部门既无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也无职责全天候监控电子红包现象,这中间既缺少法律上的授权,也缺少技术上的支撑。纪检监察机关要协调统筹这些部门,将各部门监管资源综合运用起来,才可能将电子红包相关派发路径调查清楚,这在现实中的协调难度是比较大的,而有些协调工作并不是一地一部门就可以完成的,比如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就规定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由属地工商部门监管。
4、监测难。电子红包是新兴事物,监测上的滞后和被动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目前从技术的角度看,尚未有专门的监 ……(未完,全文共5000字,当前仅显示25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电子红包隐性腐败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