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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的管理及其借鉴意义

发表时间:2006/1/9 17:55:02

关键词:征信服务管理消费者美国一、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既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又保证正常
  信用信息的充分交流
  在市场经济中,征信服务的范围比较广,在以征信产品生产为主的服务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企业信用调查的服务;另一类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消费者信用状况调查的服务。消费者征信()服务是随着个人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普及而发展起来的。当个人需要贷款、赊购商品、分期付款、购买保险等时,信用的提供方就需要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能力和守信程度,从而产生了对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市场需求。与这种市场需求相适应,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便应运而生。美国是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征信机构所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不仅是银行体系对个人进行授信决策的主要依据,也广泛使用于就业、赊销、租赁、保险等领域。因此,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美国的消费者征信行业也是比较典型的市场导向模式。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有关征信服务的法律和规则,并监督实施。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保存、评价、销售等,均由商业性征信机构亦即征信企业完成。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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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实践看,对信用报告信息范围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一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二现有的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帐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帐户信息、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三公共信息记录(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等。负面信息的公开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考虑到法律应当给有过失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负面信息的时效性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年,也就是说,超过年的负面信息是不允许出现在信用报告之中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刑事犯罪的定罪记录没有时效性限制;破产记录的时效性为年;当信用报告用于年薪超过万美元的工作申请或数额超过万美元的贷款或人身保险申请时,负面信息没有时效性限制。四查询记录,包括过去年间所有的查询记录。查询记录具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防止信息被滥用,二是作为评价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参考信息。
  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非公开性信息,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年通过的《--》,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建立信用交易关系(接收消费者储蓄、向消费者贷款或发放信用卡)时,必须告知消费者其信息公开或分享政策,包括拟向谁公开、所要公开信息的目录、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公开其信息)等。消费者的态度采取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方式。即如果消费者不明确提出不同意金融机构将其信息向征信机构公开,将被视为同意公开,但在金融机构将数据公开前,应当给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反应时间。法律还规定,征信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程序征集和公开消费者信用信息,禁止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获得或使用信息。
  第二类:禁止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或要求,是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一消费者活期或储蓄帐户的信息;二消费者购买的保单;三消费者收入信息;四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五消费者的工作表现;六消费者医疗信息;七消费者驾驶记录;八种族、z-教信仰、政治倾向等。
  三、对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管理
  相对于对信用报告内容的限制而言,美国对于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却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信用报告只能用于与消费者有关的交易活动。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一法院命令或传票;二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三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四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五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六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七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八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法律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征信机构根据上述内容和目的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不必事先经过消费者本人的同意。第一,征信机构向消费者雇主或潜在雇主提供信用报告,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如果雇主或潜在雇主根据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那么在作出决定之前,雇主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该报告的复印件,并充分告知消费者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向客户提供含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比如医疗、收入、存款信息等。
  由于美国允许征信机构搜集和公开正面信息,而根据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比如,征信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某一条件的消费者名单,以便金融机构发展新客户;银行或其它信用卡发行机构可以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符合其发放信用卡条件的消费者名单,向消费者发出信函,邀请消费者申请其信用卡服务。对于这类不是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的交易活动,法律也有特殊的限制,包括:一只有在金融机构有意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服务或保险公司有意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征信机构才可以向其提供此类信用报告服务。二报告的内容只能包括消费者姓名、通信地址、非独特性身份标识(比如社会保障号码),以及其他的与特定授信人或其他特定实体无关 ……(未完,全文共6572字,当前仅显示23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美国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的管理及其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