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日新月异地发展,促使为之服务的物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顺应世界民法发展潮流,我国物权立法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而“善意取得”作为物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引起越来越多的法学工作者的关注。笔者仅借此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及构想提出一些个人的认识,参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现行立法及学者的观点,为我国未来立法提供一孔之见。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之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并不像其他许多民事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上,彻底地贯彻“意思主义”,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罗马法学家把它称为“人对物最完全的支配权”,所有人得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任何行为,“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习惯法上的“以手护手”或“一手还一手”原则。这一原则意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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