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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思考

发表时间:2006/1/9 17:56:28
目录/提纲:……
一、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
(二)体系松散,项目不全
(三)条文简陋、操作性差
(四)重复规定,前后不一
(五)考虑不周,顾此失彼
二、制定我国民事优先权法的必要性
(一)为了解决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散乱不全的需要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的构想
(一)关于民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体例
(二)完善民事优先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
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实现的民事权利。①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种类不少。但从立法上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以下笔者就如何完善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作粗浅探讨。
  一、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的不足之处
  民事优先权制度从罗马法时期就已创立,我国从唐朝开始就有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从种类到项目,从性质、特征到效力、保护的规定,却比_一些国家的规定要简单得多,且有许多不足,主要是:
  (一)认识不足,规定不多
  作为我国民法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只有第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第条规定的抵押、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两条,种类只有两种,且两种优先权的项目也不齐全。致使优先权制度在理论上的认识和研究,局限在优先购买权与优先受偿权方面上,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存在问题。
  认识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市场经济及对公民权利的足够重视与保护。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是年颁布的,当时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经济_。市场经济没有建立,或者不发达,必然会出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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