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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的意义

发表时间:2006/1/9 17:56:44

举证时限,即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其重要一面是对逾期举证者追究一定的法律后果。有如是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从而排除了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学理上称之为证据失权。这样的后果,不仅仅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且必然导致原本真实的案件事实得不到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权利也得不到确认和保护。因此,这是个令人不可小觑的制度,也是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制度。这项制度设置得当与否,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始见于年底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见,举证也有期限限制,历史并不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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