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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设立与法律地位

发表时间:2006/1/9 17:56:56

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的核心任务是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是由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决定的,它是与行政诉讼其他制度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它同样应紧紧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这一中心内容,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各种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整个社会管理得以有效进行,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究竟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具体应以下三个方面来设立和把握它的法律地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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