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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17/1/6 20:34:41

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在我国宪法环境下,审查逮捕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检察院的一项本职工作,正确行使审查逮捕职权,不仅能够体现检察院的执法水平,而且有利于国家法制形象的提升。但与审查逮捕工作重要性相对应的是,当前此项工作面临着人员不足、任务繁重、责任重大的现状,甚至无法适应公安机关的办案速度,直接影响了司法“公平与效率”这一主旨的实现。因此,对于我们基层检察院来说,必须正视问题,结合实际多措并举,以提升审查逮捕工作质量。
当前,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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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成为了家常便饭,提高效率更是难上加难。
第三,由于受各项规定及流程的影响,基层检察院的办案效率相对较低。基层检察院在接到案件后,无论疑难复杂程度如何,都要经过集中汇报、集体讨论决定、层层报批等环节。这种形式,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来说,是非常必要科学的,有利于案件的质量提升,但对于简单明了的案件来说,却显得有些附赘悬疣。甚至有时候,对一名犯罪嫌疑人实行批捕,并非看事实和证据,而是更多考虑政治效果,还要照顾到公安机关的“面子”,导致案件一拖再拖。
第四,基层检察院缺少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及激励机制,导致侦查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缺乏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当前,基层检察院的绩效考核标准一般是根据办案数量及判决结果进行考评,必须保证纠正违法、立案监督等案件等数量达到一定要求,同时逮捕后的案件必须判决为徒刑以上刑罚。但从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案件后到法院判决生效,常常会有很长一段时间,很多案件在这段时期都会发生案情的转变,很多情况甚至是审查逮捕期间不可预料的,加之审查逮捕与判决标准有所不同,以判决标准对审查逮捕进行考核存在较大缺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基层检察院现有考核及激励机制不仅无法起到激励作用,甚至会造成工作人员的压力,不利于工作创新和效率提升。
针对审查逮捕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一,基层检察院要对现行的考核及激励机制进行革新,尤其要注重对考核标准的重新界定。应把考核标准改为注重案件质量,注重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所取得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法院的审判结果可以作为考评参考。同时,基层检察院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自身工作的绩效考核及激励机制,多从体现激励的作用出发制定措施,让此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可赋予主办检察官一定的自主权。法律对逮捕批准决定权及不予批准决定权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行使。而主办检察官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承办案件,因此在检察长授权的基础上给予其一定的自主权,让主办检察官能够对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的案件行使逮捕批准权,可以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是对相关权力进行合理分配的创新举措,更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
第三,通过改善侦查监督部门的物质装备、加强干警培训等方式,切实提升基层 ……(未完,全文共1979字,当前仅显示125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