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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瑞典、法国基层自治_的考察报告

发表时间:2006/1/9 17:57:48

这次赴欧考察,德国、瑞典、法国的有关专家学者给我们介绍了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大量关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信息。在听取介绍和实地考察过程中,由于国内所从事工作的原因,我们对上述三个国家基层治理_格外关注。它们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形式多样的市镇自治组织_,较为明确的权力职责,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令人瞩目的发展新动向,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一、规模各异的市镇建制。
  如同欧美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德国、瑞典、法国在中央(联邦)级、省(大区、州)级的各种权力配置及其运行已十分老道,并为世人所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国在中央(联邦)、省(州)层面保持一套完善而又相互制衡的公共权力体系的同时,在基层还保持了规模多样的建制市镇。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家_分为三级:联邦级、州级(个)和地方级(多个)。在德国,万居民的巴伐利亚()州有个市镇,万居民的布莱登伯格州()有个市镇,万居民的汉森州()有个市镇,万居民的撒克斯尼亚州()有个市镇,万居民的莱登撒克逊()州有个市镇,而万居民的柏林()本身也是一个市镇。在我们到访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共有个市镇,其规模也是各异,其中有个人口超过万人,最大的是科伦市,人口达万,小的市镇人口只有几千。
  瑞典既是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也是一个单一制的地方分权型的国家。国家_分为三级:中央级、省级(个)、市镇级(,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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